化妆品受法律定义约束;(仅用作药品的产品不在此列。)欧盟化妆品法规 (EC) No 1223/2009 规定,提供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或含有特定限制或禁止物质的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提供贴有错误标签的化妆品也属于违法行为。标签要求包括制造商/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成分、耐久性标记、功能和注意事项。今天就以英国的化妆品合规要求为例,来看看化妆类产品的出口贴标是怎样的。
哪些商家需要为此法规负责?
01. 英国境内的制造商(或者他们可以书面提名其他人作为负责人)
02. 分销商以其名称或商标将化妆品投放到市场上,或对已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进行修改,从而可能影响其符合适用的要求 - 例如,重新包装或重新贴标签。
03. 进口商(在英国成立,将英国以外国家的产品投放到英国市场)。
化妆品类实物标签合规要求:
包装或标签上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01. 姓名和地址
英国负责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印在容器(如管子、瓶子或罐子)和包装(例如盒子或外箱)上。如果产品在英国境外制造,还必须注明原产国。
例如:原产国/地
常见表述为Made in XXX/Country of origin XXX
如果产品有欧盟负责人,则其姓名和地址可使用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该日期之后,其详细信息必须由英国负责人的详细信息替换。
02. 耐用性
如商品的限制使用期限小于等于30个月,请展示沙漏标(如下图)+截止日期(用月/年或日/月/年方式表达)
标示必须采用“使用期限”的形式,后跟日期(日/月/年或月/年)或包装上日期显示位置的标示。如果必须遵守任何特殊条件才能保证规定的保质期,也必须予以说明。
如果产品的保质期超过 30 个月,则必须标有以下所示的符号,并标明(以月或年和月为单位)开封后产品可使用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期限。
03. 防范措施
标签上必须印有:
使用注意事项
如同化法规 (EC) No 1223/2009 附件所示。专业用途化妆品(如美发产品)的特殊注意事项信息必须印在容器和包装上。
特殊措施
如所售商品适用任何特殊预防措施,应参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列出该等特殊预防措施的信息,可参考格式:Warning+警告语内容(注意,应以五国语言的"警告”一词开头),其他地区仍需满足销售目的地语言。例如:
04. 批号
制造批号或用于识别货物的参考。
例如:Batch number:XXXXXX
05. 功能
如果从设计和包装上看不出的话,就需要出口商把相应的产品功能标示出来。
化妆品的功能,多以“Functions” 一词开头,功效信息应包含德法意西英五国语言,其他国家/地区应满足销售目的地的语言。
06.名义数量
商品重量或体积的说明。
但以下情况除外:
免费样品
包装容量少于 5 毫升或 5 克
小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