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
公司和自然人均可担任董事,最低董事人数为三人。他们可能具有任何国籍,不一定是巴拿马居民。巴拿马公司还必须任命至少三名官员(总统、秘书和司库),他们也可以是董事。
公司秘书:
必须任命一名公司秘书,他可能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司秘书可具有任何国籍,不必是巴拿马居民。
股东:
最低股东人数为1。股东的记录不能公开查阅;但是,所有有关资料和身份证明文件必须存放在当地注册代理人的办公室。
需要核准名称:
是的。
需要同意或许可的名称
银行、建筑社、储蓄、保险、保险、再保险、基金管理、投资基金、信托或其外语等价物。
表示有限责任的后缀
所有巴拿马公司都必须以后缀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Sociedad Anonima或简称Corp, Inc or SA结束。不得使用后缀Limited or Ltd.
核定及发行的股本:
标准授权股本为1万美元,分为100种普通投票股,每种100美元,或500种普通投票股,无面值;资本可以任何可兑换货币表示。
需要注册的办事处:
是的,必须在巴拿马保留注册代理人的地址。
立法和公司文件的语文:
西班牙文和经认证的英文译本。
政府年费:
在公司成立之日的每一个周年纪念日,公司必须向巴拿马支付年度特许经营税。
向当局披露实际所有权
巴拿马各实体的驻地代理人现在必须向当地非金融机构监管局提交关于该实体最终受益所有人的某些信息。
2020年3月批准的第号法律129为在本国建立和管理受益所有人登记册提供了法律框架,并将适用于在巴拿马注册和注册的所有实体,包括公司、基金会、特别代表和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册注册的外国实体。
登记册不向公众开放,只供驻地代理人、注册法律实体(如信托公司和银行)和两名符合所需安全和技术保障的监管局指定官员查阅。
贸易限制
不能从事银行业务、受托和信托管理、保险、保证、再保险、基金管理、投资基金、集体投资计划或任何其他可能表明与银行、金融、信托或保险业务有关联的活动。
征税
对非巴拿马来源的收入不征收公司税。
双重征税条约
过去两年,巴拿马共和国与墨西哥、巴巴多斯、荷兰、葡萄牙、西班牙、新加坡、法国、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南朝鲜、捷克共和国、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巴巴多斯等国签署了若干双重征税条约。巴拿马议会正式批准了这些文书,因此被视为巴拿马的地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