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根据海外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商品标签标识需满足目标销售地的合规要求。基于此,本文结合平台要求,旨在为商家提供合规参考意见,以便商家更好地推进商品标签标识合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为确保商品合规,请您在商品寄送前,仔细核对并确保实际发货的商品已全部按照相关规则要求,粘贴了完整的标签内容。如因标签信息缺失而影响商品合规或被退货、投诉、监管问责甚至要求召回等情形的,责任将由您自行承担。希望您能高度重视此事,规范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 化妆品类实物标签合规要点
1、批次号
生产批次编号或能识别该化妆品的标记编号。例如,
Batch number:XXXXXX
(以下实物图仅供参考)
2、原产国/地
即化妆品的原产国/地,欧盟有法规强制性要求注明。参考格式例如,
MADE IN CHINA
(以下实物图仅供参考)
3、 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制造商应标明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联系的邮政地址。例如,
【注意】
制造商地址需要是真实有效的、详细的、能联系到该制造商的地址。例如:门牌号(如有),街道号,乡镇/街道,县/区,市/区,省/直辖市;
制造商地址涉及的行政区划的翻译不可用中文拼音代替,如lu、jiedao、qu、shi、sheng等均为不合规信息。
4、 欧代信息
欧代是由位于欧盟外的制造商指定的欧盟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实体,负责保证产品在欧盟市场的可追溯性、保存技术文件、协助事故报告和召回,并作为制造商在欧盟的合规性“负责人”,其信息需按要求标注在进口产品及相关文件上。
示例如下(仅供参考):
(以下实物图仅供参考)
【注意】
欧盟代理方地址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详细的、能联系到该欧盟代理方的欧盟地址。
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将于2024年12月13日生效,该法规对欧代信息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品牌名称/注册商标名称/商标、联系地址,以及电子邮箱或网址。
5、 成分表
即商品成分表,以Ingredients、Inhaltsstoffe、Ingrédients、Ingredientes、Ingredienti五国语言的"成分”一词开头,后面跟随的成分名称应使用通用成分名称表达。国际化妆品成分命名法(INCI)可免除多语言要求,common name仍需提供多语言。如该成分有通用名称,则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如无通用名称,则要求满足销售目的地语言要求。例如,
(以下实物图仅供参考)
【注意】
香料和芳香组合物及其原材料应使用术语“香料”或“芳香剂”来指代。
成分应按照添加到化妆品中的含量降序排列。浓度低于 1% 的成分可以以任何顺序列在浓度高于 1% 的成分之后。
所有以纳米材料形式存在的成分均应在成分名称后面用括号标注“纳米”一词。
除了用于染发的着色剂之外的着色剂可以以任何顺序列在其他化妆品成分之后。
6、 含量
如果只印数字加单位如50g、50ml则不做语言要求。如提及净重(如:“Net Contents”、“Net”)等词,则要求满足销售目的地语言要求。
包装盒内含量少于5g或5mL,或免费赠送的样品、一次性用量包装产品,只需标明包装内的产品数量即可,无需提供含量信息。
(以下实物图仅供参考)
7、 功效
即化妆品的功能,功效信息应包含德法意西英五国语言。销往其他国家或地区应满足销售目的地的语言要求。例如,
(以下实物图仅供参考)
特殊情形:对于部分商品(如口红、香水等功效作用明显的商品)是可以豁免功效要求的。如果消费者可以自发地、明显地从其他信息中推断出化妆品的功效,则功效信息可以不强制性要求。
8、 有效期
即化妆品的限制适用期限,有效期的描述要求满足销售目的地语言要求。
对于最短保质期小于等于30个月的化妆品,应标注沙漏标+截止日期,或者“best used before the end of”+截止日期。
对于最短保质期超过30个月的化妆品,必须展示开盖标,以XXM标明开盖后的有效月数。例如右图表示开盖后有效期6个月/12个月:
有效期的描述需满足销售目的地语言要求,如果对保质期小于等于30个月的商品,商家使用了“best used before the end of 日期”的描述,则这句话要求多语言表述。
(以下实物图仅供参考)
【注意】 沙漏标和开盖标不可同时存在,也不可错用、漏标、模糊不清。
9、 特殊措施警示语
如果化妆品中含有【限用物质】,请您参照销售目的地化妆品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欧盟化妆品法规附件三至六中列出的预防措施以及专业用途化妆品的任何特殊预防信息)列出该等特殊预防措施的信息。请展示Warning+警告语内容,都需满足销售目的地语言要求。例如,
(以下实物图仅供参考)
以上内容来源Temu卖家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