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年8月海关总署印发了《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优化分类监管货物管理”的改革要求,随后在2023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公布并实施了2023年第185号公告(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落地了“优化分类监管货物管理”的改革措施,以支持在综合保税区率先实施保税货物与分类监管的非保税货物“区内直转”业务。

“区内直转”是什么?

为了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充分发挥综保区作用,早在2016年,海关总署就发布了2016年第72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开展分拨、集拼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这样企业无需再为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分别设置区内外两个仓库、两套管理团队。但按照该规定,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企业在办理区内非保税货物转为保税货物,或保税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要继续以分类监管方式在区内存储时,需要安排车辆将货物运至区外、再运回区内,企业物流成本较高。

因此,海关总署就根据企业需求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分类监管货物管理”的改革措施,并在综合保税区率先实施保税货物与分类监管的非保税货物“区内直转”业务。

“区内直转”是指对综合保税区内实施分类监管的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仓储货物的,或保税仓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账册,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的管理模式。

“区内直转”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区内直转”主要可以给企业带来两大好处:

1、货物无需进出卡口

实施“区内直转”前,转换状态的货物需先从综合保税区运至区外,再运回区内,企业在人力、物流及时间等方面成本较高。

实施“区内直转”后,转换状态的货物无需进出卡口,企业可直接办理通关手续完成“区内直转”,大幅降低物流成本、提升通关时效。

2、优化监管作业流程

实施“区内直转”前,企业需将货物运至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场地接受监管。

实施“区内直转”后,允许企业在仓库内设置专门“待检区”,海关对涉及布控查验的货物在“待检区”实施顺势监管,不再要求企业将货物运至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场地。

开展“区内直转”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开展“区内直转”的综保区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企业已经是综合保税区内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企业。

2、企业需建立仓储管理系统,对货物进行全流程管理

企业需使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储管理系统(WMS系统),对货物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对货物状态、存储位置等信息的全程跟踪,以及对保税仓储货物和分类监管非保税货物的分别存放、分开管理。

3、需在仓库内设置专门“待检区”,用于海关监管作业

“待检区”需与仓库内其他区域进行物理隔离,不得存放与“区内直转”业务无关的货物。在“待检区”周界设置并向海关提供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全方位无盲区视频监控,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待检区”内货物管理要求是什么?

开展“区内直转”的企业要在仓库内设置专门的“待检区”用于存放“区内直转”业务货物,存放在“待检区”的货物需要满足如下两个管理要求:

1、“待检区”内货物在完成“区内直转”手续前,企业不得擅自挪动。

2、“待检区”同时存放多票区内直转货物的,企业应当按单证分开放置,并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区内直转”如何办理?

办理“区内直转”主要有如下四步:

1、单证申报

企业按规定申报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其中,报关单备注栏应填写“区内直转”,保税核注清单的类型应为“区内直转”。

2、物流监管

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企业应将“区内直转”货物存放至“待检区”。存放完毕后,企业按规定办理核放单申报手续,其中备注栏应填写“区内直转”。完成核放单申报手续后,企业应及时告知海关并接受海关监管。

3、货物查验

。海关接受企业的核放单申报后,按规定办理货物验放手续,需要实施查验的,在“待检区”内完成。

4、货物移存

完成“区内直转”手续后,区内企业可将完成状态转换的货物移至相应的存储区。

来源:关务无忧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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