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办法》规定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文物”“艺术品”常被并列研讨,两者既存在交集,也有区别:
文物通常是指历史上的遗物,包括古代和近现代的艺术品,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的价值体现在其对历史、文化的承载。
而艺术品可以是任何时代的作品,价值体现在艺术创新和审美表现。艺术品拥有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文物除了具备上述价值外,还有历史价值、研究价值。
在我国法律、部门管理职责和监管要求层面,两者的定义和监管要求也是不同的:文物由文物部门(文物局)管理,艺术品则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管理。文物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艺术品管理则主要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
2 艺术品经营有关要求
根据《办法》及有关要求规定,在我国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在申领营业执照后,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单位范围如下: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企业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两类: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以及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企业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或者展览日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或者举办地的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
3 综合保税区进出艺术品的优势
目前,艺术品合法进出我国的途径主要有一般贸易、博览会(展览会)、行邮(个人携带、寄递)、保税(综合保税区、保税展示交易)等模式。
根据《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公告2019年第67号)及有关规定,利用综合保税区开展“艺术品保税”具有如下优势:
1.保税免税政策,即艺术品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可以不用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艺术品在区内交易,或者买家购买区内艺术品运往境外的,免征增值税。买家将艺术品申报出区进入国内时才需纳税。
2.一线进出境免证(批文)政策,即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大大提升了综合保税区艺术品的进出境效率。
3.二线进出区提供证件政策,即在区内、区外开展以艺术品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的各类展示活动,以及艺术品从境内区外(二线)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实质性进出口行为,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4.证件重复使用政策,即对同一批艺术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可以多次使用,使手续更为简化。
5.叠加保税展示交易政策,尤其是跨直属关区保税展示交易业务,促进了国际艺术品在国内的展示和流通。同时,企业不需要在艺术品销售前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降低了资金占压成本,扩大了潜在客户范围。
利用上述政策集成优势,以及各地海关、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供的先入区后查验、关税保证保险等多种担保方式、艺术品AI鉴证溯源比对、空运及中欧班列等多类运输方式、支持全年境内展示、海关驻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省级权限下放等具体举措,综合保税区企业通过提供报关、保税仓储、保税展示、外贸代理、专业包装、国际国内物流运输、布撤展、金融保险、鉴定评估、拍卖交易等各种服务产品及衍生产品,打造综合保税区艺术品产业链,便于国内外收藏者、投资者节省成本和高效进出,极大增强了我国综合保税区对国际艺术品的吸引力。
来源:关务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