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南地北不怕远,出货就找魏大胆,大家好,我是危险品货代魏大胆

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由试点制改为申请制,在全国范围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明确规定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条件及责任,同时列明了10种二手车禁止出口的情形,为二手车出口提供了规范指导。

什么是二手车?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和挂车。

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需满足哪些条件?

二手车出口企业分为生产企业以及流通企业。

1、生产企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2、流通企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3.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流程

申请流程

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企业,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一年内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温馨提示

1.通过审核的企业,下一年还需再次申报;

2.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的,无需事先申报,可凭本企业中标文件、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表、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领出口许可证;

3.《公告》施行前已获准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需要在《公告》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公告要求重新完成申报及审核。

4.出口企业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及申领材料

申领流程

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在3个工作日内为材料符合申领要求的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

所需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VIN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


2.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

合同中需含售后服务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扫描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所有人与申领许可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应一致。


4.检测报告及机构声明。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该机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检测标准为《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5.企业声明。

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加盖企业公章。

海关提示

1.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2.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


3.二手车办理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二手车出口通关要求

1

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时,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箱单、发票、合同、提单、代理报关委托书等必要凭证和批准文件;

2

企业按照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如实填报车辆识别代号(VIN),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3

企业可自主选择有纸申报或无纸申报,以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的,可免于提交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海关以出口许可证件联网核查的方式验核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4

海关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进行联网核查,符合审证条件的,核注出口许可证电子底账数据;

5

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形需验核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应当补充提交纸质证书,或者以有纸作业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二手车禁止出口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1

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2

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3

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4

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5

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6

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7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8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9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

10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二手车出口企业责任

二手车出口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出口《公告》明确禁止出口的车辆;

2

提供虚假车况、不履行质量保证等义务,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3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

4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5

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车辆转让登记、出口及注销;

6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出口、未在规定时限内注销车辆;

7

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8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计入信用档案,涉嫌违法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如实明示车辆里程、维修情况等车况信息、进行出口产品检测等义务。应及时提供维修技术及备件支持,协调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鼓励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车辆在“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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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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