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途径
1、 巴黎公约途径,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直接提交新申请;
2、 基于国知局(CNIPA)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延伸至澳门申请。
二、申请语言
中文/葡萄牙语
三、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20年
四、审查形式
1、基于“延伸”制度提出的申请:形式审查通过后,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申请公告和批准延伸公告,1个月内未被上诉,即可签发注册证;若形式审查未通过,可以对申请进行补正再重新提交,无需实质审查;
2、直接向经济局提出的申请:形式审查通过后,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申请公告,直至授权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同时也要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3、发明专利在提出申请之日起7年内,通过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向经济局要求由指定实体(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指定实体)制作审查报告书的实质审查请求。
五、所需文件
1. 发明专利注册申请书;
2. 摘要;
3. 发明专利说明书;
4. 权利要求书;
5. 如有需要,递交下列补充文件:①说明书附图;②授权书;③优先权文件;④申请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审查报告书时,若提交的所需文件(包括摘要、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及权利要求书等)并非以中文撰写,应递交中文译本;⑤对于以非澳门特区正式语文作出的授权书,应递交本特区任一正式语言(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请澳门专利,其他人则需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澳门专利申请。
六、申请流程
1、申请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妥“申请书”及“摘要”表格后,应将上述表格连同附件向经济局提交,并缴付有关费用;
2、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自提出申请日起计已满 18个月,或在属主张某项优先权的情况下自主张日起计已满 18个月后,有关申请公告将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自刊登公告日起至授予实用专利之日止,任何第三者均可以书面形式就有关的注册申请提出声明异议;
3、申请人应在提出主申请或分案申请之日起计发明专利需在7年内(实用专利注册需在4年内、外观专利之申请需在30个月内),向经济局递交实质审查申请,否则有关的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4、审查报告书由指定实体撰写;
5、申请获批准后,有关注册编号、权利人名称及批示日期等资料将公布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6、申请人应在核准注册的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日起计 1个月的上诉期届满后,或当有上诉提出时,在获知法院的确定裁判后 5个工作日,凭经济局发出的已缴纳申请费用的收据正本,前往经济局领取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