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2000年1月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2003年11月经教育部港澳台办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立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从事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一、受理对象
凡本人愿意报名参加在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居民。
二、受理范围及须递交的材料
(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3)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前,参加非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在香港开设的学位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4)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后,参加在香港举办的非本地注册课程或豁免注册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材料
1) 填写完整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所获学位证书;
6) 学习成绩单;
7)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8) 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
(二) 在台湾地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台湾地区正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此处不包括军警院校颁发的文凭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本人在台湾居留证明;
6) 所获学位证书;
7) 学习成绩单;
8)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三) 在国外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国外正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本人护照(须复印全部出入境记录,空白页不用复印);
6) 所获国外学位证书;
7) 学习成绩单;
8)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9) 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四)内地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
1、受理范围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可在内地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所获学位证书;
6) 学习成绩单;
7)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8) 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
(五)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认证范围之内。
三、申请认证步骤
(一)申请人领取或下载申请表。每份申请表只可用于一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下载申请表网址:
(二)请申请人依照申请办法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表》(港澳居民适用),并准备材料。申请人可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通过电脑录入方式填表。如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可能会延误申请的办理。
(三)在备齐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携带全部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申请。
(四)对于属于认证范围之内且材料齐备的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将予以受理,在累计15个工作日办结并通知申请人认证结果。
(五)如有需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会就认证事宜直接与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因此请申请人务必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络方式,以便及时联系。
(六)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受理认证地点、时间及相关说明
(一)在北京的港澳居民可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申请。对属于认证范围之内且材料齐备的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将当场予以受理并留存全套复印件,开出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单。
(二)为方便港澳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在珠海、深圳设立受理点,集中受理港澳居民提交的申请。
(三)如申请人未能在集中受理期限内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设在珠海、深圳受理点递交认证申请,且不便到北京递交申请,可将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及相关复印件一套寄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四)申请人也可以事先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政府公证机构或委托公证人,对所需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公证,以保证申请材料原件的完整和真实性。
需要公证的原件包括:
1、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所获学位证书;
4、学习成绩单;
5、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证书者另须公证护照;
6、在台湾学习取得学位者另须公证台湾居留证明。
公证件及其它复印材料一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审核、加章转递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并予以受理后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资料邮寄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受理日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向申请人发出的电子邮件上面所注明的日期为准。
五、收费标准及方式
(一)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每件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为人民币280元。
(二)交费方式及相关说明:
2、现金支付:仅限于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认证申请的申请人。费用在受理之时收取,并提供发票。
3、银行汇款:邮寄申请材料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申请人,请在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关于申请已被受理的电子邮件后将认证费电汇到以下帐户:
本人姓名,并在汇款单附言中注明学历学位认证费280元,以避免汇款单内容填写不准确而延误申请人收到认证书的时间。
5、申请人办理电汇手续之后,应立即将汇款单复印件传真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备查。
六、认证书的领取和邮寄
(一)在北京直接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认证申请的申请人,可依据受理凭证(第二联)上注明的取证日期,携带受理凭证、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发票前来领取认证书。领取认证书时,请您仔细核对认证书上的各项内容,防止出现差错。如委托他人领取,受委托人必须携带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受理凭证、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发票前来领取。
(二)申请人如不便在北京领取学历学位认证书,可以选择邮寄方式送达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会在确认认证费已交纳后,将认证书寄往申请人指定地址。
(三)邮寄的时间及费用:
中国内地挂号邮寄7-15天;港澳台及国外挂号邮寄15-25天。邮寄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选择此两种邮寄方式,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负担邮寄费用(关于邮寄时间及其他相关业务详情请向当地邮政部门查询)。
如申请人需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以快递方式邮寄学历学位认证书,请申请人在申请表格内注明“要求快递”字样,并在EMS及DHL两家快递公司中选择服务。快递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支付,申请人需在交纳认证费的同时另外支付特快专递费。
中国台湾地区及国际快递资费标准详请见EMS及DHL业务资费表。特快专递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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