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A的vap验厂公司咨询,可燃粉尘危害识别、评估
可燃粉尘危害管理
供应商行为准则要求
供应商应通过消除危害、替换、工程控制、行政管理控制流程(按优先级排序) 和/或个人防护用品,来识别、评估和管理职业健康和安全危害。
供应商责任标准
1 潜在危害的识别和评估
1.1 潜在危害的识别
任何粉尘用于或产生于以下工艺流程,应被视为潜在的可燃粉尘危害:
· 工艺流程中使用干式或湿式集尘器收集粉尘。
· 任何打磨、喷砂、切割、研磨、铣床或钻孔工艺中产生的粉尘。
· 任何抛光工艺中产生的粉尘。
· 任何其他产生或处理粉尘、喷磨介质或其他粉末的工艺或制造程序。
1.2 潜在危害的评估
供应商应采用以下步骤评估所有已识别的潜在可燃粉尘危害:
· 粉尘必须首先使用改良的哈特曼有机玻璃管,在 10 焦耳的恒定弧状放电能量下,测试并确定其可爆性。如果在上述测试中确定粉尘不具可爆性,应按 美国 ASTM E1226 通过/不通过筛选试验测试标准进行 20 公升容器试验。
· 如果粉尘被确定可爆,供应商应开展粉尘试验确定其 Kst 和 Pmax 值 (爆炸严重
程度测试,美国 ASTM E1226 标准) 和最低点火能量值 (美国 ASTM E2019 标准)。
· 如果在改良的哈特曼有机玻璃管试验中粉尘样品不能被点燃,则无需最低点火能量测试,此粉尘样品的最低点火能量值应该在报告中显示为大于 10 焦耳。
· 如果 Kst 值大于 0 巴·米/秒,则粉尘应视为可燃粉尘,并且有可燃粉尘存在的厂房设施,在粉尘数量足以导致爆燃或爆炸时,应被视为存在可燃粉尘危害。
· 如果粉尘被认定具有爆炸性,则应被视为可燃粉尘,并且有可燃粉尘存在的厂房设施应被视为存在可燃粉尘危害。
· 对于每例潜在的可燃粉尘危害,供应商应持有记录文件,并永久存档。供应商应每季度或应 Apple 的要求,向 Apple 提交可燃粉尘的记录。
2 可燃粉尘危害管理
供应商应采取措施以减轻风险,并满足本部分对可燃粉尘和可燃粉尘危害的要求。
2.1 变更管理
供应商应建立、维护和施行变更管理计划。除了对原物进行更换外,还应对其它任何工艺材料、技术、设备、规程和设施的变更进行记录。该计划须确保在这些变更具体实施前考量并解决以下问题:
· 是否对安全和健康有影响
· 是永久还是暂时性变更
· 是否修改操作、维护和清洁卫生规程
· 是否需要重新定义危险区域分类
· 有关变更对现有设备的影响和适用性
· 工人告知和培训要求
· 有关建议变更的授权要求
如果存在可燃粉尘危害,新建筑的扩建或整修应包含流程安全要求,并应由熟悉适用建筑施工和安全要求的工程师进行可燃粉尘危险分析并做记录。
2.2 危害风险数据
对于所有可燃粉尘,供应商应获得以下额外的测试数据,以便对工程控制提供帮助以减轻危害
· 粉尘薄层最低着火温度 ASTM E2021“粉尘薄层的热表面着火温度的测试方法”。
· 最低爆炸浓度 ASTM E1515“可燃粉尘的最低爆炸浓度的测试方法”
在存在可燃粉尘危害的地方,供应商应依据缓解危害采取的流程和方法,考虑获取以下测试数据:
· 粉尘云最低着火温度 ASTM E1126“粉尘云爆炸性的标准测试方法”,如果粉尘会暴露在高于 300 °C 的极端温度下。
· 最低氧气浓度 ASTM E2931“可燃粉尘云的最低氧气 (氧化剂) 浓度的标准测试方法”,如果工艺流程安全要求使用惰性气体。
2.3 生命安全
工厂应设计、制定、装备并维护工厂设施、可燃粉尘流程及以人为本计划,确保工人远离邻近火源、爆燃和爆炸的区域,同时应评估疏散、转移或避难所需的时间。
2.4 电气危险区域分类
可能产生可燃粉尘或已知有可燃粉尘的设施,应进行危险区域分类分析。危险区域分类分析可按 NFPA 499,GB 12476.1 和 GB 12476.2 或等同的规范进行分析。危险区域分类分析应由对开展此类分析非常有经验且具备资质的人员执行。
危险区域分类分析应包括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识别所有已被分类的可燃粉尘危害区域 (例如:NFPA Class II Division 1 (II 类 1 部),Division 2 (2 部),或欧洲和中国标准区 20、21 和 22),各分类区域间的距离和范围,以及在各区域中应当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类型。
对于位于爆炸危险区域的电路、电气设备、监控设备和报警设备,其电路连接应该符合 GB 50058 的要求 (适用于在中国运营的工厂)。
2.5 集尘器
2.5.1 1 集尘器常规要求
使用通风管道输送可燃粉尘时,管道应使用非可燃性可导电材料建造,并且应做成和组装成具有平滑的内部表面,管道套接时外圈应接在气流顺向位置。
干式集尘器应采用非可燃性、防腐蚀的材料制成。
正方形或长方形集尘器易堆积粉尘的位置应采用“无死角”设计。集尘器和管道的所有导电部件都应联结起来并且予接地。
管道和通风机系统设计应确保系统中的粉尘浓度低于最低爆炸浓度的 25%。
管道应尽可能短,尽可能减少弯道和不规则的形状,以防止对气流畅通的干扰。 管道接缝处应避开工作人员的方向。
在现有的系统中,若没有重新平衡通风和重新设计,则不应增加、移除或关闭支线,以确保有足够的传输速度。
当粉尘处理系统已平衡并达到理想的气流速度,所有风门或其他流量控制装置应锁定以防未经授权的更改。
干式集尘器应配备压差计,用于监测整个过滤介质的压力下降。
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应通过联锁装置与集尘系统连接,若集尘系统运作不良, 将自动关闭粉尘会导致可燃粉尘危害的设备。以下任何条件下,联锁装置应予触发:
· 当空气出入口之间的压力差高于指定的值时,既表明集尘系统中的气流受阻。 为此,应在集尘器污染面的和洁净面中间安装压差计。
· 当空气出入口之间的压力差降低或为零时。
· 当干式集尘器温度出现异常升高时。
· 当集尘器脉冲射流的空气压力过低时。
· 当干式集尘器卸料装置停止工作时。
当联锁装置被触发的情况下,各个工厂必须按照以下顺序实施以下步骤:
· 撤离该区域人员
· 调查联锁装置触发的原因
· 清洁工厂设施和管道(如有必要)
· 对联锁触发事件实施纠正措施
· 重新启动设备,并确认正常运作
· 允许工人返回生产区域
通风管道内的风速应保证能将颗粒粗细不同的粉尘带走,并能将由于各种原因在被送到集尘器前,跌落在风管内的粉尘能再次被带走。对于金属粉尘,最低
传输速度应不低于 23 米/秒。对于非金属粉尘,最低传输速度应不低于 20 米/
秒。
管道系统的水平断面应安装检查门,安装位置位于管道的侧面或顶端。检查门 的尺寸大小应保证能让管道检查和清洁达到至少 1.8 米深。检查门应能够密封, 以减少空气泄漏。
水平管道上每隔不超过 3.6 米长的距类内安装一个检查门。
水平管道应在离弯道和道口 1.0 米内设置检查门。
每星期都应检查管道。根据粉尘累积的观察记录可降低管道检查频率,但不应低于每月一次。如果连续四周检查没有发现粉尘积累,则检查频率可减少到每月一次。但是如果集尘系统故障、损坏或更改,需再次做每周检查,直到确定故障、损坏或变更后,集尘设备的运行不再会引起可见的粉尘积累。如果观察到粉尘积累,必须确定原因并纠正。
如果发现粉尘积累,应使用无火花工具或具导电或防静电软管和工具的真空系统来清除。
若集尘系统中有任何变化,包括移除或增加集尘点,则应重新进行系统的气流平衡。
不得使用压缩空气来清理管道或生产时产生的粉尘。管道无需使用压力通风,以便控制爆炸。
对于产生粉尘且会造成可燃粉尘危害的设备,应安装延时开关或同等设备,目的是确保设备直到集尘器全面运转后再开始运作,并确保产生粉尘的设备停止运作至少 10 分钟后集尘器才停止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