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商标和版权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资产,然而,这些资产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和侵权。因此企业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自己。
商标和版权分别保护的是产品的品牌和创意,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用来识别该产品的来源和生产者。它代表了一种产品和服务,以及生产者的信誉和质量。
而版则是指对创作作品的权利。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接下来,让我们简单说下它们之间的一些区别。首先,从保护的时间来看,商标一般只能保护10年,而版权则可以保护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其次,从保护的范围来看,商标只保护产品或服务的品牌,而版权则不仅保护产品或服务的品牌,还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
下面给大家分享个案例:
第64651495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407号
异议人:麦西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法国卡尔拉格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育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西思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法国卡尔拉格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65149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腰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56529号“三维标志”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50564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其提供的中国国家版权局国作登字-2018-F-00533352号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构图手法、整体外观上区别细微,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已将该美术作品进行宣传、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申请注册与该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被异议商标,构成了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5149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0日
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商标和版权的依存关系,商标和版权都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组成部分,企业必须认真对待。只有在发展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建议申请人注册商标时,版权同时也做下登记保护,给自己的企业更好更全面的保护,避免后期因为某些不足导致自己权利缺失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