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近日对在异议程序中延期提交证据的“及时和勤勉”理由的解释进行了扩充。

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商标实施细则》第5.15条第(2)款(a)项、第9.18条第(2)款(a)项、第17A.34K条第(2)款(a)项和第17A.48T条第(2)款(a)项为当事方提供了延期的依据,即如果一方当事人可以证明,尽管其已为遵守证据提交日期尽了一切合理努力,采取了“及时和勤勉”的行动,但仍无法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证据,则可以延长提交证据的期限。该局对这些条款的解释历来非常严格。

这种解释的变化是为了认可一点,虽然该条款是很严格的,并要求当事人表现出其合理性、及时性和勤勉性,但它并不会强加完美的标准,并允许在准备证据时偶尔出现的某些情况下进行补救。对当事方的要求是,他们能够证明合理的计划得到了很好的执行,没有重大的不明原因的拖延。如果一方当事人的简单失误导致无法按时提交证据,延期可能仍然是适当的。

公告原文:

(澳大利亚知产局官网截图)

适用情况:

预计这种解释将大大降低寻求延期提交证据的各方的举证负担,并允许在某些过去可能不会获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提交。这将包括:

-仅仅是疏漏;

-记录后续日期时出错;

-缺页;

-未签名的声明;

-提交证据时遇到的技术错误;

-其他导致未能提交的真正错误,当它们是在准备证据的合理计划以其他方式及时和勤勉地执行时发生的。

与往常一样,在发现错误后,当事方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寻求延期。如需详细的指南,可点击“阅读原文”参阅《商标实践和程序手册》。

更改原因:

澳大利亚联邦《2013年知识产权法例修正案(提高标准)实施细则》(第1号)的制定,大大减少了商标注册处可批准延期以提交证据的情况。虽然这些修正案在缓解旷日持久的异议程序时效方面达到了预期目的,但围绕延期提交证据的做法随后使得获得延期以提交证据变得相当困难,即使在发生真正错误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在与利益相关方进行磋商并对专利部门在类似条款方面的做法进行比较后,商标部门决定发布上述实践指南并对手册进行相应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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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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