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近期更新了商标指南,其绝对驳回理由涉及 “欺骗性”。具体而言是指含有误导性的商标,根据商标不应含有误导公众的信息这一原则,审查员可以在商标的审查阶段驳回申请。第三方也可以依据实际的欺骗证据或者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消费者极有可能受到误导,将已经注册的欺骗性商标无效或者撤销掉。

为了确保商标不会具有欺骗性,新版的《指南》根据相关的案例引入了欺骗性商标的驳回依据,涉及产品和服务的品质、属性、地理来源、官方认证等。在之前的文章中,小微介绍了欧盟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原因和对策,今天继续带大家了解欧盟商标欺骗性的驳回。

根据欧盟商标指南第7(1)g条的规定,审查员只会针对具体的产品,而不是广义的某类型的产品都驳回。 商标的“欺骗性”是其释出的信息是否涉及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在界定欺骗性时,会考虑消费者对这一商标产生的所有的理解。如果其中一种理解被认为是欺骗性的,那么就可以驳回该商标,并不用考虑是否还存在其他的理解。

“欺骗性”的界定

1. 相关公众在看到某商标元素时,一定会将其与某一产品的特征、品质、地理来源或其他属性联系起来,且在被误导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元素;

2. 相关公众在看到某商标元素时,会根据这一元素释放出的误导信息做出购买的决定,比如认为产品或服务具有某种并不存在的特点。必须有实际误导的证据或者能证明消费者极可能受到误导

案例一:LACTOFREE(指定第5类“乳糖”商品):lacto为“乳糖”(lactose)的缩写,该标志文字会让消费者立刻认为商品不含乳糖,但其销售的实际就是乳糖产品,很明显会误导消费者;

案例二:BUFFALO BEEF(指定第29类“牛肉”等商品):buffalo意为“水牛”,该标志很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商品就是水牛肉,很明显会误导消费者。

注:两个依据是叠加的,需同时满足,才能作为驳回、无效、撤销商标的依据。需要区别开来的是,假设商标并没有清晰直白地传达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特征,而是只有引申含义、暗示,或者仅仅只是公众的联想,这种情况是不足以构成欺骗性的。此外,如果是部分商标元素有欺骗性并不意味着整个商标都具有欺骗性,而是要看消费者对商标所有元素的整体理解。

不会被视为清晰直白地

传达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1. 商标的整体印象更多是宣传、描述企业的特点,而不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特点;

2. 商标传达的整体含义或信息让部分具有欺骗性的元素不能被理解;

3. 商标的含有欺骗性的部分元素与其他非欺骗性元素无法让公众分开来理解;

4. 商标可以与各种不同的产品/服务联系起来,而不是与某一特定的产品/服务联系起来。

被视为清晰直白地

传达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1. 商标的具有欺骗性的部分元素在视觉上更加突出或者与其他非欺骗性的元素分开了;

2. 商标的整体印象,作为一个整体时,让欺骗性的程度有增无减,包括参考其他的变量(如颜色、尺寸或图画等)时,更具有欺骗性。

当一个商标直接且清晰地传达了与某一特定产品或服务相反的信息,如果就只是这样的话,并不构成“极有可能误导公众”,必须同时满足可能消费者会基于这样的虚假的信息或理念而产生购买的行为这一条件。

以上就是小微介绍的关于欧盟欺骗性商标的界定标准。通过欧盟注册商标是在欧洲部分国家获得商标权保护最经济的途径,但如果欧盟商标整体注册有难度,也可重新向成员国提交单一商标注册申请,由成员国独立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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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0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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