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顺风车”商标注册失败,嘀嘀公司起诉工商总局商评委。近日以来,滴滴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焦点,尤其是之前的空姐遇害一事,让人不禁感到惋惜和痛恨。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滴滴顺风车”商标注册失败 嘀嘀公司起诉工商总局商评委,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就由智高点给大家讲解一下吧!

一、涉及到的商标

“滴滴顺风车”: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26日申请,类别为35类

“滴滴家教”: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17日申请,类别为35类,作为驳回“滴滴顺风车”的引证商标一

“滴滴滴打印”:深圳市七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类别为35类,作为驳回“滴滴顺风车”的引证商标二

二、事情发展过程

①嘀嘀无限公司注册商标:

嘀嘀无限公司于2015年03月26日提交16570638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类别为35类,主要商品/服务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替他人推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人事管理咨询; 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 会计; 广告;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等

②商标局实质审查驳回:

商标局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认为嘀嘀无限公司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之前两件商标存在近似的关系,近似的两个商标为“滴滴家教”、“滴滴滴打印”。

便拿以上两个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③嘀嘀无限公司不服上诉到商评委: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

(1)商品/服务相似: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2)商标文字相似:诉争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滴滴”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滴滴”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滴滴滴”文字构成相近。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故驳回嘀嘀无限公司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

④嘀嘀无限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嘀嘀无限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理由如下:

(1)有区别: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方面、与引证商标二在字体设计方面,以及与二引证商标在呼叫方式、商标含义和整体效果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

(2)滴滴是最早使用人:同时考虑到服务商标及本案指定服务的特殊性,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是“滴滴顺风车”、“滴滴”、“嘀嘀”等商标的独创者及最早使用人,通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诉争商标已在中国取得极高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而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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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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