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几种形式?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依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需要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吗?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可以退货吗?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45号公告) 

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的贸易形式,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 

消费者是否可以把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再次销售给其他人?

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依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年度交易限值分别是多少?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人民币,年度交易限值为26000元人民币。

依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什么税率征税?

在单次交易限值5000元人民币、年度交易限值26000元人民币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跨境电商企业还是跨境电商平台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

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同时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

依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购买跨境商品后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跨境电商个人额度会返还吗?

消费者与企业协商退货后,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45号公告)

更多热点问答详见2020年第11/12期《海关总署文告》杂志。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6823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