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速卖通发布关于加强出口欧盟商品资质管控公告,公告如下:


商品合规一直是速卖通关注重点,为了应对当下全球消费者的需求增长,保障商家安全公平的交易环境、提升消费者体验以及满足各国合规和安全要求,速卖通要求商家发布的商品符合目的市场的相关法律及规定。任何销往欧洲地区的商品需要严格符合欧盟相关的商品合规及商品安全要求。

平台拟进一步加强售往欧盟的婴幼儿玩具、电子电器、小家电、装饰灯具、医疗器械、化妆品、珠宝饰品、运动户外、安全防护等品类的商品管控。商家需确保自己提供的商品符合销售国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类目的合规要求,平台将结合各国合规及法律安全要求,对于不满足目的国合规要求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缺失CE证书,EMC/LVD检测报告,ROHS检测报告及商品外包装标签图(包含产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欧代责任人信息以及资质Logo及必要警示语)等,速卖通可能对相关商品屏蔽区域化市场,对于恶意规避的商品将执行下架扣分等处罚

今天让我们来了解下个人电动移动设备出口法规须知

法规背景:

个人电动移动设备进入欧盟市场需要符合欧盟相关的机械指令、EMC电磁兼容指令、有害物质或有机污染物的限制、废弃电子电子产品回收等相关规定。针对带有无线功能的个人电动移动设备还需要符合RED无线设备指令。

个人电动移动设备在进入美国市场需要制造商提供国家认可实验室(NRTL)出具的安全性证明 (UL证书)、美国联邦能源署(DOE)针对电池充电器的要求,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电池或包装材料中相关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针对带有无线功能的个人电动移动设备还需要符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无线电和电线通信产品的安全性。不遵守个人电动移动设备规范的行为不仅会导致产品无法在美国销售,还可能导致包括法律诉讼等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管控范围:

个人电动移动设备指具有或不具有自平衡系统的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滑板、电动自行车、轻型电动摩托车或其他个人电动移动设备。该个人电动移动设备一般完全或部分由独立电源供电并带有电池充电器。


法规要求:

1. 欧盟:


对于产品制造厂商来说,实际需执行的要求可分为以下四部分:

1.制造商的职责要求:

制造商被认为在确保产品安全方面需发挥关键作用。制造商需要确保其产品是否符合欧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制造商有责任进行合格评估、建立技术文件、发布欧盟合格声明以及在产品上贴上 CE 标志。只有这样,该产品才能在 EEA 市场上交易。

制造商需要完成6步动作来确保符合要求:

a. 识别同产品相关的指令(Directive)和协调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

b. 确认对特定产品是否存在特殊要求

c. 确认是否需要欧盟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评估单位(Notify Body) (这个可以在指令要求中找到信息)

d. 对产品进行测试验证,确认产品符合相关的要求;

c. 建立并保存技术文档(Technical files) (默认保存期为自产品在欧盟上市起至少10年时间);

e. 准备并签署CE符合性申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在产品上张贴CE标志

2.CE标志的设计要求

需要留意高度要求(通常会默认不小于5mm的高度), 需要等比例缩放。


3.CE符合性申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符合性申明需要体现产品信息,相关的指令和协调标准,并由制造商代表签署。


4.CE溯源性要求

除了产品特性或符合性标准有关的标识要求之外,出于欧盟市场监管的需要,欧盟规则Regulation (EC) No 765/2008要求制造商/进口商在产品上标注准确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名称,注册商标以及有效的联络地址。当产品的尺寸不足以包含这些信息时,允许在包装文件或随机文件上体现。


个人电动移动设备进入欧盟市场需要符合欧盟相关的法规或指令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机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 电动平衡车、滑板车需符合EN 60335-1, EN14619标准, 四轮滑板需符合EN13613标准 ,电动自行车需要符合EN 15194标准

电磁兼容指令EMC Directive (2014/30/EU),参考执行标准为EN 61000-6-3,EN 61000-3-2,EN 61000-3-3和EN 61000-6-1

欧盟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特定有害物质的指令 (2011/65/EU), 电子电气产品中所有均值材料满足相关限用物质限值要求

欧盟有关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 (EC) No.1907/2006,物品中SVHC物质超过0.1%履行告知和通报的义务。物品中涉及到的附录XVII相关物质不超过限值

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 (EU) No.2019/1021,产品满足法规附录XVII的要求,相关物质不可以超过限值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相关管控要求(2012/19/EU),产品满足法规相关废弃物回收标识的要求。产品争取满足相关回收率和循环使用率的指标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电池产品满足相关限制物质的限制要求。满足相关标识要求

欧盟包装指令(94/62/EC),包装材料满足:铅、镉、汞、六价铬四项化合物之和小于100mg/kg

针对带有无线通讯或传输功能的个人电动移动设备还需要符合:

无线设备指令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 (2014/53/EU)(针对带有无线功能的产品),按照ETSI EN 301 511,EN 301908-1/-2/-13, ETSI EN 301489-7/-24和EN 62311等标准执行


2. 美国:


个人电动移动设备进入美国市场需要具备NRTL实验室出具的UL证书,产品需符合相关的美国联邦法规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锂电系统安全性证明

√ 除电动自行车外,个人电动移动装置需要符合UL2272的标准要求;

√ 电动自行车需符合UL2849的标准要求;

√ 该证明必须由国家认可实验室(NRTL)出具.

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授权

√ FCC Part 15B,认证模式为FCC SDoC(不带无线功能的产品);

√ FCC Part 22, 24, 27, 90等和FCC Part 2.1091,认证模式为FCC ID(带无线功能的产品)

针对带有电池和充电器的产品,需要符合DOE(美国联邦能源署)联邦法规10 CFR 430.32(z)-Energy Conservation Program: Energy Conservation Standard for Battery chargers的要求和US Law 104-142 (HR2024)(美国电池指令)电池中的汞元素限值要求。

此外,针对产品的包装,需要满足US TPCH(美国包装法案)中:铅、镉、汞、六价铬四项化合物之和小于100mg/kg的要求。企业若使用了化学品清单中的物质,根据US CP 65(美国加州65法案)要求,需要通过警示语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危害信息,以帮助其在了解足够的信息后,合理消费。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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