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方客人要求做低金额可一定不能答应了。
之前,我们根据巴基斯坦本地媒体的报道,整理了一篇有关于“巴基斯坦海关将于4月30日正式开始与我国海关交换数据”的新闻。文中提及,一旦数据交换系统正式上线,巴基斯坦海关将掌握中国产品的实际价值以及进口商的申报价值,有利于其打击低报出口、逃税漏税等行为。巴基斯坦当地进口商申报的清关金额,必须与中国出口商向中国海关申报的出口金额一致,才能顺利完成清关。否则,巴基斯坦当地的进口商将被罚款。
当时有朋友认为这只是巴方的一厢情愿,这个数据交换系统未必能成行。现在我们海关的公告来了: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自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
比如这个案例:“ 巴基斯坦客户,要求把清关发票金额和FTA显示金额做到原货值的不到十分之一,货值在25000多美金,报关也是报了25000美金,实际也是收了客户25000美金,客户让做到2500多美金。这样做是不是风险很大?巴基斯坦的客户中巴产地证FTA证书,请问这样我可以给客人做证书吗?”
还有这样的情况:
4月30日之后,这样的操作是一定不可以了!
在海关总署的指南里,也特别提到:
你觉得海关为啥特意做这一条提醒呢?
根据石家庄海关的解读,此次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后,我方向巴方海关传输的电子信息包括纸质原产地证书全部字段以及出口报关单的编号、发货人、出口人、提单编号、运输工具、集装箱编号、对应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和项号、商品描述、税号、数量及计量单位等信息。
因巴方海关高度关注我方传输的电子数据,尤其是原产地证书所记载的货物离岸价格信息,所以未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和2016年第51号要求申报的货物,可能会在巴方通关受阻。在此海关提醒进出口企业:一定要合规申报,这是实现数据正常交换的前提。
根据2006年与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巴基斯坦取消了工业酒精、纺织品、大理石、皮革制品、体育用品、水果和蔬菜、钢铁产品和工程产品等方面的关税;中国降低了对鱼、乳制品、冷冻橙汁、塑料、橡胶和皮革制品、针织品和机织服装的关税。但是,由于商业成本高,巴基斯坦的产品在中国市场缺乏竞争力,而巴基斯坦市场则充斥着中国产品。
巴基斯坦在与中国的贸易往来中存在巨大的贸易逆差。两国之间的贸易总额在2006/07年度由40亿美元大幅增加至2015/16财政年度的137亿美元。在此期间,巴基斯坦的出口额从5.75亿美元增至16.9亿美元。然而,中国的进口额从35亿美元猛增至121亿美元。
巴基斯坦产业界抱怨说,由于中国廉价产品和巴基斯坦商业成本高昂,当地市场已经崩溃。
另一方面,巴基斯坦相关部门于2015年就进口商滥用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进行了一项研究,报告称,巴基斯坦海关宣布的进口值比中国海关记录的出口值低24.37亿美元。
巴方目前想要打击低报出口的意愿十分强烈,大家也请引起注意,做中巴产地证还要低报价格的,一定要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