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0日,《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正式实施。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制改为了外债审核登记,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例如VIE与红筹架构企业等),这是发改委中长债自2015年以来的重大变化。
2月9日,发改委官网发布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办事指南》,并对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解答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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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适用场景
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答: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须事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2.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企业(包括境外股东、境外子公司)举借的1年期以上外债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3.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需要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4.某企业通过自贸区FTN账户借用超过1年以上的外债,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5.境内企业从境内银行的离岸金融中心借入的超过1年期的商业贷款/发放的1年期以上借款业务,需要办理审核登记;
6.一年期以上的境外融资租赁,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7.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向境内银行/内资企业举借一年期以上外币贷款,不需要办理外债审核登记;
8.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内保外贷业务,由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为境外全资子公司向境外银行借入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贷款资金不流入境内,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二.红筹架构
1.红筹架构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外债,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2.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红筹架构?
答:请企业根据主要资产、主营业务等有关情况,结合公司法务和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自行判断是否属于红筹架构。如对有关情形仍不能确定,可就具体项目向发改委进行咨询。
3.红筹架构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需以境内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建议以主营业务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
4.境内企业通过VIE控制的境外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外债,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三.其他重要事项
1.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借用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核登记,申请主体不能是境外主体。
2. 企业在境外借用外债并开展投资活动,应该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还是应该办理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备案?
答: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企业借用外债应该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手续;
如果同时涉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1号)所述境外投资行为,则也应该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
3.《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正式施行后,企业原先已获得的《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是否仍旧有效?是否需要按照新规遵守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答:有效,企业应按照所获《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借用外债,并按照《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4.之前因为不了解政策,借用外债没有进行审核登记,现在已经发行/提款了,是否可以补办?
答:不可补办,企业外债审核登记为事前审核,未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属于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