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20号《关于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公告根据商务部2015年第60号公告,对征收反倾销税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商品编号申报作出要求,同时,对2015年8月1日后(含当日)进口29161400项下不属于征收反倾销税范围的商品但已缴纳相关反倾销税的,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这真是一份不同寻常的公告。
1.商务部2015年已明确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税范围,按照惯例,海关应在起征日前发公告明确税号申报要求,如今已过去两年多才出公告……
2.更要命的是,这段时间里进口29161400税号项下货物的,不知有多少企业稀里糊涂交了冤枉税(不是我说的,看公告第三段)。
3.更……更要命的是,即使企业交了冤枉税,退税的时间期限也只有“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换句话说,一年前的冤,冤就冤吧,税是不退了。
我们且不去猜测海关两年多以后想起这事的原因,在此提示进口29161400税号货物的企业,当务之急是抓紧看看自己实际进口货物是啥,如果不是这个“甲基丙烯酸甲酯”,当初却交了反倾销税,交税日期距今没超过一年的,还可以申请退税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