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14项中,经常会看到包装类别I,II和III ,那么这三个等级分别代表什么意思呢?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性固体
I 类包装:该物质样品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4:1或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3:2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
II 类包装:该物质样品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4:1或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2:3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并且未满足I类包装的标准;
III 类包装:该物质样品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4:1或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小于溴酸钾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3:7的混合物的平均燃烧时间,并且未满足I类包装和II类包装的标准;
氧化性液体
I 类包装: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自发着火,或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50%高氯酸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
II 类包装: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或等于40%氯酸钠水溶液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并且未满足I类包装的标准;
III 类包装:该物质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进行试验时,显示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小于或等于65%硝酸水溶液与纤维素之比为按质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压力上升时间;并且未满足I类包装和II类包装的标准;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包装类别 | 经口毒性 LD50(mg/kg) | 经皮接触毒性 LD50(mg/kg) | 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 LC50(mg/L) |
I | ≤5.0 | ≤50 | ≤0.2 |
II | >5.0和≤50 | >50和≤200 | >0.2和≤2.0 |
III | >50和≤300 | >200和≤1000 | >2.0和≤4.0 |
有毒性蒸气的液体包装类别分类标准
有毒性蒸气的液体应划入下列包装类别,其中“V”为在20℃和标准大气压力下的饱和蒸气浓度,以ml/m3(挥发度)表示:
1)I类包装:V ≥ 10 LC50 且 LC50 ≤ 1000 ml/m3;
2)II类包装:V ≥ LC50 且 LC50 ≤ 3000 ml/m3,并且不符合I类包装的标准;
3)III类包装:V ≥ 1/5 LC50 且 LC50 ≤ 5000 ml/m3,并且不符合I类包装或II类包装的标准(催泪性毒气物质,即使其毒性数据相当于III类包装的数值,也应列入II类包装)。
第8类:腐蚀性物质
I 类包装: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3 min或少于3 min之后开始的最多60 min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II 类包装: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3 min但不超过60 min之后开始的最多14 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III 类包装:
a)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60 min、但不超过4 h之后开始的最多14 d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b)被判定不引起完好皮肤组织全厚度毁损,但在55℃试验温度下,对S235JR+CR 型或类似型号钢或非复合型铝的表面腐蚀率超过6.25 mm/a 的物质(如对钢或铝进行的第一个试验表明,接受试验的物质具有腐蚀性,则无须再对另一金属进行试验)。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详见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对应的UN编码有相对应的包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