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交易和资金往来愈加频繁,少数不法分子企图借机利用跨境交易和国际避税地来逃避中国境内纳税义务。对此,税务部门在不断完善税收监管手段,提升税收监管能力,切实加强对新型偷逃税行为的查处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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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跨境企业利用第三方收款未入账

导致税务稽查

2022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常州某公司因通过eBay销售电机,逃避缴纳税款,税局对该企业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的罚款计19432.9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8161.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27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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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被判刑的名星 ——

吴某凡的偷税手法

11月25日,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前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有关方面线索和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对加拿大籍艺人吴亦凡(WU YI FAN)2019年至2020年期间涉嫌偷逃税问题开展了税务检查。由于吴亦凡(WU YI FAN)大量经营信息、资金往来涉及多家境内外关联企业,案情较为复杂,北京市税务部门会同相关税务机关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目前案情已经查清。

经查,吴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吴亦凡(WU YI FAN)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4倍罚款计3.45亿元;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5倍罚款计0.42亿元。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向吴亦凡(WU YI FAN)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吴某凡是利用中国和加拿大税收的不透明度进行税筹。首先,吴某凡是加拿大的国籍,加拿大税局对于枫叶卡和税收居民的判定,只要你在加拿大居住不超过183天,在加拿大没有房子、没有直系亲人,也没有在加拿大做生意,就可以免除在加拿大税收居民的身份。由于吴某凡长期在中国活动,因此他肯定没有在加拿大居住满183天。但是,他在中国居住超过了183天,就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

吴某凡利用这个漏洞,在海外注册了一些公司,可能把他的一些收益放在海外的公司,而在申报的时候他不把自己当成中国税收居民,把收入转移到了海外的公司。同时,加拿大也不把他当成加拿大的税收居民,从中逃税大概是1.8亿,加上重额的罚款等等,就罚到了6亿的税金。

其实,市面上很多的税务筹划,不是真正的税筹,而是利用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不透明来做的税筹。这也是为什么未来整个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务合作方向,都是增加透明度,包括美国几亿的最低15%的税收,并不是为了真的去征税,而是增加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透明度,这样一来,很多企业就将无处遁形。那么,跨境电商企业要思考的国际税务问题有哪些呢?

如果我的公司很多店铺是境外公司,我在国内有税收风险吗?

如果我的店铺主体都是境内公司,我的税收风险是不是更大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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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ODI),

为企业合规出海保驾护航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动,中国企业选择在境外投资越来越多。然而,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都出台了许多的政策,来有效规范企业境外上市或境外投资的行为。想要前往海外投资的企业,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合法有序的操作、办理相应手续后才可对外进行投资,而境外投资备案(ODI)就是其中一个最常见的方式。

境外投资备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ODI”),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下面列举两种情况:

境外新设公司:必须以内地公司为股东,全资或部分控股的形式,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国家新成立一家公司;

境外并购公司:以内地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在境外控股一家公司,需要出具尽职调查。

按照我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ODI备案

国内公司需要进驻海外市场,处理业务等需要创建海外公司;

企业需要向外投资项目进行汇款,银行则需要按照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备案文件,才能进行汇款操作;

国内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再返回国内设立外资企业,需要开设银行外汇账户;

国内企业同国外公司有合作的项目或业务;

内地公司需要为海外子公司的银行账户付激活款。

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我们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的实际经验,大部分企业只要满足以下几个申请条件,基本上就可以顺利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主体和成立时间符合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要求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财务要求: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最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最好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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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汇发

【2014】37号文


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进一步规范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尤其是民营企业海外红筹上市项目),调动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的积极性,打破以往外汇障碍造成的限制。即在目前境内个人对外投融资存在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允许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以融资为目的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境内。

37号文要求登记的内容主要有,境内居民的个人信息,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即“VIE公司”)的信息,SPV(通常为境外的“BVI公司”)的信息。

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保证外汇合规,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中国企业创始人;

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跨境企业办理37号文登记,可以解决许多合规性问题,主要有:

1、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合规性的问题

中国人在境外投资或持股有诸多限制,举个例子:外汇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中国自然人在境外投资。

在现有的外汇管理体系下,37号文是中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


2、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

返程投资通俗来讲,是指中国籍的个人或企业在境外投资之后,又回到中国境内投资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下,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会被认定为特殊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即“返程投资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境内外汇登记和银行账户的时候,必须声明自己是返程投资企业,否则会面临虚假申报带来处罚的风险。对于这种境外架构中有中国自然人的情况,则需要中国自然人完成相应的境外投资的合规手续,即37号文登记,才能顺利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中的“返程投资企业”标识。


3、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中国境内居民在境外的投资,如果产生资本项下收益,不管是分红还是交易变现,未来资金调回时如果要将收益拿回境内,进行外汇申报也需要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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