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标识符:

(一) 在全球统一制度标签上应使用产品标识符,而且标识符应与安全数据单上使用的产品标识符相一致。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的范围内,包件上还应使用联合国正式运输名称;

(二) 物质的标签应当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对于混合物或合金,在急毒性、皮肤腐蚀或严重眼损伤、生殖细胞诱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皮肤或呼吸道敏感或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出现在标签上时,标签上应当包括可能引起这些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名称。主管部门也可要求在标签上列出可能导致混合物或合金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

(三) 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专供工作场所使用,主管部门可选择将酌处权交给供应商,让其决定是将化学名称列入安全数据单,还是列在标签上;

(四) 主管部门有关机密商业信息的规则优先于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则。这就是说,在某种成分通常被列在标签上的情况下,如果它符合主管部门关于机密商业信息的标准,那就不必将它的名称列在标签上。

二、供应商标识:

标签上应当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中国MSDS中的要求:

根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中的要求,

1、供应商应提供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或者提供供应商签约委托的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2、对于国外进口的化学品,应提供至少1家中国境内的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电话必须是固定电话,不能提供手机号码。

3、企业自行提供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电话咨询服务

有条件的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可以设立24小时咨询岗位,提供专门的电话号码,由专人接听应急电话。

岗位上准备好纸质或者电子版本的产品全套MSDS文件,产品MSDS文件须有清晰的目录结构,可以提供产品或者MSDS编号查询功能,便于快速检索、快速响应。

接听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对企业供应的产品MSDS知识有专业、熟练的了解,可以根据突发的情况,告知事故单位关于该产品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于无力自主承担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的企业,可以与该中心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支付一定的费用后,将该号码写到本企业产品的MSDS文件中去。产品使用单位在遇到化学品事故时,可以拨打该应急电话,请求咨询服务。

四、化学品的推荐用途和限制用途:

本项的填写内容包括:

A、提供化学品的推荐或预期用途,包括其实际应用的简要说明,如用作阻燃剂、用作抗氧化剂等。

B、应尽可能说明化学品的使用限制,包括非法定的供应商建议的使用限制。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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