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关文件要求

1、进口申报表(报关行提供);

2、提单(B/L)/航运收据;

3、商业发票+箱单(私人物品也需要提供商业发票);

4、限制商品进口许可(如果需要)自由销售证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

5、多数食品和食用类产品需要动植物检疫证明(Phyto-Zoo-Sanitary Certificate)和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

6、武器、弹药、肥料和特定食品进口时须从安全部申请特殊进口许可;

7、领事发票是驻出口国的巴拿马领事馆签发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一般包括托运人与收货人的名称与地址、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等,标记号码应与提单相符。其作用是证明进口商品是否与原产地相符,证明所填写的货物名称、单价、数量是否属实,还可以作为巴拿马征税的依据。

进口管制

1、巴拿马对外国一般商品进口没有配额和许可证限制。外国商品只要通过巴政府规定的港口进口,有完整的货运单据,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和其他海运费用均可进口。下列产品除外:假币和仿币广告品;造币工具;含不真实商标标识或欺骗性商标标识的白酒、果酒、啤酒、药品,任何有害公众健康的药品;武器;外国彩票;用于吸食的毒品;有损公共道德、良好习惯的刊物,有损文化、文明和国家尊严的明信片;爆竹、带刀刃的手杖、甲胄护守、能致人内伤的器具;植物、种子、活动物(具体由农业发展部和工商部确定)。

2、对活体动物、食品和药品进口要求进口许可证,用于卫生检疫。

3、在巴销售的产品标签必须包含:生产商名称、地址,产品过期日,组成成分,批号,产品形态等。

4、药品、家居用品和特定食品标签需为西班牙语,其他产品可为英语。

5、酒类产品需标明酒精度。

提单要求

1、只接受全套提单三份正本不能修改,提单显示运费可不显示。如收货人为货运代理或NVOCC,可以签发海运单或进行电放操作,否则海关只接受正本提单清关;

2、在单证中必须明确显示海运费和各项附加费用,提单和费用舱单必须保持一致,提单上需显示运费,如要求不显示运费,客户需提供保函,由此产生的后续风险和责任由客户承担。

3、起运港代理至少要在船抵港前24小时递交单证更改申请。

4、提单上必须显示收货人的 CNPJ 号码(收货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登记的公司)

5)如果是私人物品,必须在提单上显示 CPF 和护照号码,还须显示 NCM-CODE 的前四位数字

6、同行提单必须在收货人档显示货运公司或收货人资料,不接受“TO ORDER” 的提单

7、单证中必须显示完整的货物描述,并显示不同货物对应的件数、包装和重量。

科隆自贸区

该自贸区始建于1948年,现已成为西半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仅次于香港的第二大自由港和免税地区。经科隆自由贸易区中转,去巴拿马的货物,必须是可以重叠堆放及可以叉车作业的,单件重量不能超过2000KGS。

由于巴拿马无中央银行(现巴拿马国民银行行使央行职责,但主营商业银行业务),也没有中央化的外国储备和外币兑换管理条例。加之巴拿马的建立和贸易都和美国有重要关系,巴拿马从1907年开始使用美元作为流通货币,没有外汇管制和对外资的限制,做生意十分方便,大家都使用美元,无需兑换。海运整柜散货主要都是到这个地方。出货时要提供装箱单和发票,因为除了到COLON以外的其他点,代理需要拿到装箱单和发票在COLON清关后才可以转运到最终目的地。

关税制度

巴拿马实行单栏关税税则,即每一个税目只确定一种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对待。巴拿巴海关一旦发现某进口商有欺骗行为,如改变商品的价值与重量,或以一种商品替代另一种商品,或逃避完税等,将给予处罚没收商品,或加收正常关税额的一倍,或根据情节征收一定数额的罚款。若领事发票不是按照规定的形式提交给海关,海关将征收发票总价值10%的关税附加费。

货物仓储转卖

一些存放在海关仓库的货物,虽然已被确定为将被重新装船转口,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得到巴拿马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及缴纳了两倍的所有有关费用之后,就可在巴拿马境内销售或消费。只要进口商愿意,货物就可申报存进仓库。如果进口商没有自己的保税仓库,货物可存放在政府开办的仓库中,期限为6个月。如果上述货物在6个月之内没有被再出口或者没有缴纳仓储费,货物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另外,巴拿马政府在巴拿马城建有保税仓库,而且在运河区设有直接把货物交付给经过巴拿马运河货轮的仓库,这些货物也可供在运河区从事这一业务的承包人所消费。

合法进口到巴拿马的商品允许再出口,不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威士忌、枪支弹药以及那些进入巴拿马受出口国所确定配额限制的产品例外。在巴拿马城和科隆市,从官方或私营保税仓库中提出的货物如果由不足1000吨的货船运送,将不准再出口。在运河区销售的货物以及作为供给品销售给到达终点港口和其他巴拿马港轮船的货物,不被视为再出口,但是这些货物的销售必须得到巴拿马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当货物自进口之日起3个月再出口时,而且其价值超过了50巴波亚(巴拿马货币),巴政府允许退还已交进口税的95%。

报关

巴拿马规定,进口货物必须由报关行清关。免税商品、政府采购商品、外交商品、巴拿马运河局采购的商品、过河船只采购的商品和转口商品不受此限。在进口货物到达巴拿马的24小时之内,报关行若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领事发票和提单,则须缴纳两倍于进口税额的保证金,这样才允许办理货物结关手续。报关行若在90天的期限内以适当形式提交了上述规定的文件,保证金将予以退还。进口货物在结清关税后若在24小时之内从海关运走,则要缴纳海关保管费。保管费用必须在货物运走之前结清。当累计的海关保管费与货物的价值相等时,海关将拍卖所保管的进口货物,以抵消货物的保管费。所有到达巴拿马城和科隆市的货物,如果是转装他船,必须储存在政府指定的特殊仓库里。

临时进口

一些临时进出口的产品,进口商可选择两种方式:

1)支付与关税等额的保证金;

2)由保险公司出具一份保额为应付关税额的保险。在巴拿马两洋会展中心(ATLAPA)举办的展销会进口的商品可享受特殊临时进口条款,而不必缴纳保证金或购买保险。ATLAPA举办的一些展览上可免税出售展品。

3)有商业价值的样品适用临时进口措施,无商业价值的样品自动免税。如由大型集装箱运抵的样品即使标明“免费货样”也必须缴税。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因国家政策、海关要求均会不定时调整,建议提前与进口商沟通确认细节。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其他注意事项

1、空运进口商品所需文件资料有进口申报表(报关行提供)、航运收据、限制商品进口许可(如果需要)、装箱单、商业发票等;海运进口商品所需文件资料有进口申报表(报关行出具)、限制商品进口许可(如果需要)、商业发票、提单(B/L)等。某些情况下,需要提供更多文件:自由销售证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多数食品和食用类产品需要动植物检疫证明(Phyto-Zoo-Sanitary Certificate)和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

2、在巴拿马,拖欠货款属于商务纠纷,解决商务纠纷的最普遍途径是调解和仲裁。调解多用于劳动纠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的纠纷,如调解无效,可诉诸法院解决;仲裁越来越多用于解决商务领域发生的纠纷。巴拿马仲裁的执行一般由地方法院负责。由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的裁决,如要求执行的一方向地方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该仲裁结果在巴拿马也可执行。巴拿马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有巴拿马宪法、《EMMA鼓励外国制造业投资法》、《商业仲裁法》、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方式的协定(MIC)、巴拿马签署的多边和双边自贸协定等。

3、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要提供装箱单和发票;

如果遇到巴拿马客户拖欠货款,可先对客户做详细的背调和资信调查,了解对方是否在营,经营、财务等状况,评估催收成功的可能性,自行催收3个月无果时,及早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处理,提高回款成功率。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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