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5 生产方更新过程控制文件,包括相关文件的参考文献。
A.4.6 步骤4的输出:
——过程能力,包括计算方法
——对失控点的调查结果
——波动源的调查结果
——已确定的新的或更改的关键特性
——更新后的过程控制文件(PCD)或等效文件
A.5 步骤5:通过研究关键特性的业绩表现采取措施
A.5.1 当过程不稳定且已知特殊原因时,采取纠正措施以永久消除特殊原因或使其影响最小。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A.5.2 当过程能力不足或特殊原因持续存在时,生产方调查量具的波动。如果已经进行了测量系统分析(MSA),生产方要对结果进行验证。
A.5.3 如果过程稳定,但仍然能力不足,生产方要调查过程的分布中心。
A.5.4 如果过程持续稳定但能力不足,生产方对影响过程业绩表现的波动源采取适宜的措施。
A.5.5 如果采取了以上措施后过程仍不稳定或能力不足,生产方要执行产品/过程保护计划直到证实过程有能力并稳定为止。
A.5.6 除非在步骤3之前已进行了首件检验且过程没有变化,否则要进行首件检验(FAI)(参考:HB 9102)。
A.5.7 无论何时采取了改变制造过程的行动,生产方应采取步骤2至步骤5中的适当措施。
A.5.8 一旦过程稳定且具备能力,最终定稿过程控制文件。
A.5.9 步骤5的输出:
——对失控点的纠正措施记录文件
——测量系统分析
——对波动源的纠正措施文件
——产品/过程保护计划
——更新后的过程控制文件(PCD)或等效文件
A.6 步骤6:持续监控过程
A.6.1 关键特性满足过程能力要求后,生产方要定期对过程进行验证,以确保过程保持受控状态并具有能力。生产方应当持续测量过程的业绩表现,以识别减少波动的过程改进机会。如果通过过程监控发现需要对制造方法进行改变,生产方应执行步骤7。
A.6.2 为确保识别出有效的生产方关键特性,适当时,生产方应当连续地对经营指标进行评审。这样可以去除一些生产方关键特性和增加其他特性。所有增加的生产方关键特性应遵循本标准步骤2及其后步骤的要求。
A.6.3 步骤6的输出:
——关键特性的持续控制
——经营指标的持续分析
——更新后的过程控制文件(PCD)或等效文件
A.7 步骤7:过程更改的管理
A.7.1 生产方记录所有制造过程的更改。
A.7.2 对已批准的制造过程的任何影响到关键特性的更改,在实施前,生产方要遵循A.1至A.5的要求。
A.7.3 步骤7的输出:
——过程更改的记录文件
——更新后的过程控制文件(PCD)或等效文件
过程控制文件样例
本附录中图B.1给出的过程控制文件(PCD)是完成本标准记录要求的首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等效的记录方法。
1.过程控制文件(PCD)编号——填入用于追溯的过程控制文件编号。该编号可以是字母和/或数字的任意组合。
2.零件号/零件系列号/最新更改版次——填入被控制的组件号或零件号。适当时此栏可以填写过程名称/规范号和零件系列号。填入最新的工程更改版次。
3.零件名称/说明——填入被控制零件/过程的名称和说明。
4.生产方/工厂——填入公司以及准备过程控制文件的相应分部/工厂/部门的名称。
5.制造商代码——按采购组织的要求填入标识号。例如,此代码可以是生产方代码、卖方标识代码、制造商标识号等。
6.过程所有者——填入使用关键特性数据以保持和改进过程的人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