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订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622章)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1.何谓重要控制人?

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条件

某人如符合下述五个条件之中的一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享有分摊公司25%以上资本或分享公司25%以上利润的权利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和罢免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人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公司而言符合首四个条件之中的任何一个条件。


2.什么类型的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限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即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当中包括:

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

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获豁免遵守上述规定。


3.须在哪里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公司如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某处地方备存登记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可以纸质/电子形式备存。


4.备存资料供执法人员查阅

公司须应执法人员为执行关乎防止、侦测或调查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职能的目的而作出的要求,在任何合理时间,并于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所备存的地方,提供该登记册以供该人员查阅,并准许该人员复制或复印该登记册。


5.关于虚假陈述的罪行

a.任何人如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在任何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或

b.任何人如在对公司的通知作出的回复中,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一项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陈述,或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资料,该人即属犯罪;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30,000元及监禁2年;或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即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


6.识别和核实个人客户的身份

一、须收集的客户资料包括:

a. 全名;

b. 出生日期;

c. 国籍;

d. 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别及号码;及

e. 住址。

二、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应取得以下文件以核实上文第一a至d段所指的资料,并保存一份复印件作备存记录之用:

(1) 香港居民: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并未领有有效旅游证件或香港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士(即指未满18岁的人)的香港出生证明书(代表或陪同该未成年人士的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亦应予以记录及核实);或

旅游证件(应保存「个人资料页」的复印件)。

(2) 非香港居民:

有效的旅游证件;

载有该人照片的相关国民身份证(由政府发出);

载有该人照片的有效国家驾驶执照(由政府发出);或

如客户没有旅游证件或附有照片的国民身份证或驾驶证执照,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可采取风险为本方案,就个别情况接收其他文件作为身份识别证明。该等文件应尽可能附有有关该人的照片。

为保障香港的金融体系及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香港施行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国际标准,以阻止和侦查不法资金的进出。香港积极参与打击该等活动的国际组织,包括自1991年成为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成员,以及自1997年起成为亚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钱组织的创始成员。

香港设立了一个高层次的「打击清洗黑钱及反恐融资中央统筹委员会」(下称「中央统筹委员会」),负责督导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政策工作和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中央统筹委员会的主席由财政司司长担任,成员包括政府相关决策局和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的代表,共同合作推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各项工作。

公司注册处负责的工作包括注册成立公司及登记公司交付的法定报表、执行《公司条例》(第622章)的规定、执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处理放债人牌照及牌照续期申请、并监督及确保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及持牌放债人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所载的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记录规定。


7.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在反洗钱及恐怖分子集资方面的责任

一般而言,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必须:

1. 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减低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及

2. 除其他事项外,确保《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反洗钱及恐怖分子集资规定获得遵从。

为履行上述责任,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必须评估其业务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并就以下事项制定及实施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下统称为「反洗钱及恐怖分子集资制度」):

① 风险评估;

② 客户尽职审查(下称「尽职审查」)措施;

③ 持续对客户进行检查;

④ 可疑交易举报;

⑤ 备存记录;

⑥ 雇员甄选程序;

⑦ 员工培训;及

⑧ 独立审计职能。

可点击进入网站参阅: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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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

什么是洗钱活动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打击洗钱条例》「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的涵义界定为达致下述效果的意图的行为:使-

a. 属干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发生即属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的作为而获取的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并非该等收益;或

b.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该等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不如此代表该等收益。

《打击洗钱条例》「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一词的涵义界定为:

a. 在下述情况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或筹集财产:

① 怀有将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用于作出一项或多于一项恐怖主义行为的意图(不论该财产实际上有否被如此使用);或

② 知道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将会用于作出一项或多于一项恐怖主义行为(不论该财产实际上有否被如此使用)

b. 在知道某人是或罔顾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的情况下,以任何方法向该人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财产或金融(或有关的)服务,或为该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财产或金融(或有关的)服务;

c. 在知道某人是或罔顾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的情况下,为该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筹集财产,或为该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寻求金融(或有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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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5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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