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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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 源诚(青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栖霞市恒兴物业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栖霞市恒兴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与菲律宾的派驰贸易国际(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商定:恒兴公司为派驰贸易国际(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红富士苹果6156箱,离岸价为54732.12美元(折合453056.07元),货款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结算。装货港为中国青岛,卸货港为菲律宾马尼拉北港,运费到付。 恒兴公司与派驰贸易国际(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商定苹果的有关事宜后,与源诚(青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诚公司)达成协议,由源诚公司承运恒兴公司的该批货物。2000年12月6日,源诚公司将恒兴公司的货物装上船并向恒兴公司签发了编号为tstrf7017h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恒兴公司(qixia hengxing trade co.ltd.);货人为派驰贸易国际(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货物名称为苹果;数量为6156箱;承运人为源诚公司(shelleson-kase logistics co. ltd.);装货港为中国青岛,卸货港为菲律宾马尼拉北港,运费到付。恒兴公司交给源诚公司承运的货物的货值为54732.12美元(折合453056.07元)。提单的正面有一项声明:参照本提单背面6(4)(b)+(c)的法律条款,合同或包含在本提单的合同内容依中国法律为依据,任何由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和索赔终审权在中国法院而非其他法院。除非另有声明,本提单中所列承运人到的上述外表良好的货物已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安全运抵目的地,托运人接受本提单背面条款的约定内容,其他当地政策对此无效。货物的重量、尺码、数量、品质、内容和价值由托运人,承运人并未核对。一份提单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如要求,承运人有责任有可背书字样的货物提单,作为货物中转之用。 源诚公司将恒兴公司的货物运至马尼拉北港后,源诚公司未回其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2000年12月17日,派驰贸易国际(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凭保函从源诚公司处提走了编号为tstrf7017h提单项下的货物。 2001年1月17日,因单证不符,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将源诚公司签发的提单退给了恒兴公司。恒兴公司由于未到货款,未理出口退税,且无法享受国家的财政补贴。为此,恒兴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诉之青岛海事法院法院,要求源诚公司承担给恒兴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源诚公司接受恒兴公司出运货物的委托后,签发了“托运人为恒兴公司,承运人为源诚公司”的编号为tstrf7017h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源诚公司与恒兴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源诚公司和恒兴公司均应按照提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源诚公司签发的编号为tstrf7017h的提单的正面载明:参照本提单背面6(4)(b)+(c)的法律条款,合同或包含在本提单的合同内容依中国法律为依据,任何由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和索赔终审权在中国法院而非其他法院。因此,解决本案的准据法应为中国法律。源诚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菲律宾法律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承运人应当将货物交给凭正本提单请求提货的人。源诚公司签发提单后,应按照提单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将货物交给相应的提单持有人,并回其签发的正本提单。源诚公司关于其将货物交给了记明货人,无需回正本提单的主张,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源诚公司在未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借货人的保函将货物放走,造成了恒兴公司至今未回货款。源诚公司应赔偿恒兴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即赔偿货物装船时货物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由于恒兴公司未向源诚公司主张货物的保险费和运费,法院对此不予评判。 恒兴公司关于要求源诚公司赔偿其出口退税款和财政补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一、源诚公司支付恒兴公司货款453056.07元及自2000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恒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2607元,由恒兴公司承担669元,源诚公司承担1193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恒兴公司已预付,源诚公司将应承担的11938元,连同上述款项迳付恒兴公司。 至于被上诉人恒兴公司的损失是否其自身过错造成的问题,争议的核心就是银行退单与恒兴公司的损失是否有关系。恒兴公司主张的是源诚公司无正本提单交货给其造成损失,事实上正是源诚公司的行为导致了恒兴公司在尚未回货款的情况下丧失了货物;而银行退单时如果源诚公司不交付货物,恒兴公司仍持有提单、可以控制提单项下的货物,并无损失,因此,银行退单和恒兴公司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关于依照国际惯例是否允许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问题,上诉人源诚公司其实忽略了一个前提,即,本案应否适用国际公约。关于本案争议的问题中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因此,探讨国际惯例是否允许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已无必要。
2013-05-21 1256阅读
问题/讨论
回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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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回答:
根据提供的信息,栖霞市恒兴物业有限公司与源诚(青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源诚公司承运货物。然而,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源诚公司未归还正本提单给恒兴公司。因此,恒兴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源诚公司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源诚公司与恒兴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并判决源诚公司向恒兴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息,以及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根据一审判决,源诚公司需要支付给恒兴公司货款453056.07元及利息,这是根据在2000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此外,恒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被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可能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和修改。如果您对此案件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向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咨询。
2023-07-02
追问:
  • elin
    出问题的都是信用证
    2013-05-28
  • TOM24
    学习一下了  放货一定要到货款才行啊
    2013-05-28
  • Phoebe3
    。。。。。。。。。。。。。。。。。。。。。。。
    2013-05-27
  • SAM24
    不明白为啥能用保函提货……
    2013-05-27
  • elin
    学习了、、、、、、、、、、、
    2013-05-26
  • Sulinda
    真是要小心呀,这种情况我也遇到了,还好控制住了风险。
    2013-05-26
  • juan.garcia
    拜读了,很长,但是很详细。外贸不能有一丝的疏忽。
    2013-05-25
  • 李小姐5
    外贸要细心,一点小纰漏等可能出问题
    2013-05-25
  • ventywang
    不错,很详细,出口方应该坚持让货代出MASTER BL
    2013-05-24
  • Fernando.Gonzalez
    我顶
    2013-05-24
  • 郑生
    学习了。外贸要细心啊,
    2013-05-23
  • Phoebe3
    不错,很详细,出口方应该坚持让货代出MASTER BL,而非HOUSE BL,凭海单去银行议付,外商就不可能凭个保函提货了。
    2013-05-23
  • Danny.Widjaja
    学习了 外贸过程中要注意每个细节才能避免这样活着那样的麻烦
    2013-05-22
  • Ada57
    好久没看类似的案例 有点晕乎
    2013-05-22
  • Fernando.Gonzalez
    我自己来看看 哎
    20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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