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风险、欺诈及防范(二)

Amy
二、谨防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卖方,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特别提请企业注意,外贸实践中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1.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2.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1/3提单。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4.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5.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6.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7.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8.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9.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10.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11.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
12.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誉制提单。
13.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14.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15.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16.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17.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18.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19.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20.不接受联合,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21.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22.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三、防外商借信用证修改,改中生乱,乱中生诈
在履行国际商事合同中,中方作为卖方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证,有些改证要求是合理的,如经双方同意等于是双方变更合同。但也有一些外商借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之复杂,借改证之机故作手脚,改中生乱,乱中生诈,造成单证不符,使中方无法议付货款。其教训深刻,试看如下案例:
案例一:中外双方合同约定,标的物杂质不超过3%,包装用旧麻袋。履行前,外方突然改证,外方开来的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标的物杂质不超过1%"。中方拒绝不同意外方修改,要求外方改证:杂质不超过3%。外方寄来改证,改成杂质不超过1%,但悄悄增加一条,包装用麻塑交织袋。中方未注意新证(麻塑交织袋),中方履行合同时包装材料仍用旧麻袋,装运完毕提单上记载的包装材料是旧麻袋。中方持单证议付时遭拒,外方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因为信用证(被改过的新证)上要求麻塑交织袋,而提单上注明的是"旧麻袋"。外方在改证时悄悄做手脚,偷改包装材料,中方接受修改的新证,意味着全部接受新证,所以应依新证(麻塑交织袋)装运,才能使单证一致。
案例二:外方开来的信用证要求:除汇票及外的单据不能表示产地证、号码、供货商地址。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规定:提单、、产地证必须填号码。中方不能违背法律强制规定,于是要求外方改信用证,改成信用证允许表示产地证、号码及供货商地址。外方复电,称为不耽误装运期,信用证正在办理修改中,请中方即刻装船。但实际外方并不真正改证,而是托延时间,诱使中方装货发运。中方装船发运后,单据寄国外遭拒付,因为单证不符。修改的新证未到,国外银行仍以老证为准,现单据上表示有产地证、号码及供贷商地址,不符老证的要求。中方面临货已发出,无法结汇之困境。
案例三:外方开来信用证,要求装载的船名由外方认可,以信用证修改形式通知后本信用证方始生效;汇票须于提单日起7天内议付,但不得迟于98年5月30日。中方5月15日订a公司b轮,外方不确认,外方指定a公司c轮,中方5月15日装运完毕取得提单,5月16日议付,议付行说信用证未生效,因外方修改书未到。中方急催外方修改书,外方迟迟不发修改书,5月24日修改通知书才到,中方持此修改书议付时已超过提单日起7天,现已第9天。
综所上述,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复杂,其操作程序步骤中遍布圈套和陷阱,稍不注意,便深陷其中。为防上述困境,企业应格外注意:
一、选择有诚信、资信好的商人,此乃国际贸易中规避交易风险之首要。因为信用证表面相符便议付,单证不符无法结汇是有其局限性的,信用证重形式,轻内容的天生弱点,使信用证易生风险和诈骗,防微杜渐,选择诚信的交易伙伴乃治本之策。
二、如信用证不符合同,无异议便是默认修改合同;提异议不同意改证,要求外商重开符合原合同的信用证,如外商不开,宁愿解约,转售,索赔缔约过失损失,也不可勉强发货,迁就对方。如信用证已开出,又提出改证,不接受信用证修改,即不同意修改合同,按老证装运;接受修改,等于同意修改合同,应按新证装运,但一定要等新证修改通知书到达后才可装运发货,如外商修改书迟迟不到,应有所警觉,不可轻信外商口头改证,要核实修改通知书真伪。确实收到改证才能发货,如收不到修改通知宁可解约、转售,事后索赔差价损失,也不可勉强发货,一厢情愿想造成即成事实,强迫外方收货,结果外商拒绝提货,时间一长,海关将货物拍卖,中方更加被动,损失更大。新证未到,按新证发货,如新证到后又被修改,仍会出现单证不符遭拒付,无法结汇。
2015-06-12 58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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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回答:
与本信用证同步交单。中方按照要求提供了船名,并提交了所有单据,但外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迟付款,于是中方质疑信用证单证是否符合要求。经过调查发现,外方私自修改了信用证,将汇票、提单的日期时间及船名改回了原来的要求,使得单证不符,中方无法获得款项。这说明外商有时会利用信用证修改的漏洞来达到欺诈和不公平竞争的目的。因此,中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信用证是否发生变化,若信用证发生变化,要及时核实并要求外方出具正式的信用证修改书,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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