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之前请教过尼泊尔做LC的事情。
公司不同意NIC ASIA BANK的LC(这家银行信用评级不高),要求客户通过尼泊尔渣打银行,通知行为AmBank(公司是马来西亚的)。
客户提出由NIC ASIA BANK→Nepal Standard Chartered Bank→Malaysia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or AmBank的方式做LC at sight
请问这种模式有风险吗?
我做的是FOB,如果全款做即期信用证,会不会出现货代、客户还有银行勾结情况,他们拿到提单也不付款
根据您的描述,开证行和通知/议付行确实可以是不同的银行。在您提到的情况下,开证行是尼泊尔渣打银行,而通知行是马来西亚的AmBank。同时,尼泊尔渣打银行通过Nepal Standard Chartered Bank和Malaysia Standard Chartered Bank转交通知给AmBank。
这种模式下存在一定风险。首先,您提到NIC ASIA BANK信用评级不高,这可能会影响到银行的信誉和可靠性。其次,由于多家银行的参与,可能会增加交易的复杂度和风险。银行之间的中转可能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或出现错误。
客户提出由NIC ASIA BANK→Nepal Standard Chartered Bank→Malaysia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or AmBank的方式做LC at sight,我之前是没有听说过这种信用证的操作模式的呀。一般的信用证就是进口商找开证行申请开证,然后通知你们这一边的银行,你们的银行收到开证行的通知以后就会通知你交付单据的,然后给到他们开证行单据,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然后交给他们单据,他们拿着单据清关提货的,这才是信用证的正常操作过程的呀。如果做的是FOB,如果全款做即期信用证,也出现货代、客户还有银行勾结情况。
信用证模式下开证行和通知/议付行间可以有另外一家银行吗?这个我在之前是没有听说过对呀。不清楚你的这个客户说的这种是什么样的操作。先不管可以不可以信用证模式下开证行和通知/议付行间可以有另外一家银行,就说NIC ASIA BANK的LC(这家银行信用评级不高)这件事吧,做信用证的话,那么最忌讳的就是找一家银行信用评级不高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因为信誉度不高的话,那么很可能就会失信,到时候即使是进口商伙同开证行一起欺骗出口商的话,那么出口商也是哑巴吃黄连有口说不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