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方面,始作俑者海关继续“加戏”。
《归类指引》面世之初,海关肯定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件“小事”将会引发如此激烈的讨论,面临“爱恨”如此强烈的待遇。事实上,在对海关事务最为敏感的关务圈子里,对这份《归类指引》确实也没有给予多少重视,有的只是些戏谑的声音,比如,以“鹿马之争”调侃之,又比如,像下面这位:
为什么在皮卡圈子里这么热闹的话题,到了关务这边就没那么热闹了呢?
原因很简单,内行看门道嘛。
涉及到归类问题,有效力的依据或者载体包括: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归类裁定、归类决定,另外,还有海关内部的归类指导意见。
所以,你看,有没有《归类指引》?没有嘛。说明什么?《归类指引》没有法律效力,管它干嘛?
就连这份《归类指引》的出品方“上海海关易归类”,都没把它当回事,也不是说单单不把这份当回事,是根本就没把《归类指引》这种载体当回事。为什么这么说?你看,就在两年前,同样是《归类指引》,同样关于“货车”还是“客车”,人家就不是这么说的:
提WCO了吗?提“载客重量”和“载货重量”了吗?提“单排座”和“双排座”了吗?都没有。
如果出品方真把《归类指引》当回事,新说法有没有道理不论,出了新说法至少应该同时把旧说法废了吧。废了吗?还是没有。
所以,戏谑也好,调侃也罢,蹭蹭热点无可厚非,真把《归类指引》当回事就没必要了。
然而,事态的发展却有些出乎海关的意料了,无论是质疑还是欢呼的声音,都已经大到无法简单地以《归类指引》没有效力来回应了,而且,这种回应本身都已经有搪塞之嫌了。
在还没有酿成更大的问题之前,海关总署为“上海海关易归类”出品的《归类指引》作出“背书”,9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46号公告,公布归类决定,其中第22项对最具代表性的皮卡车型“福特F-150猛禽”认定归入8703,自10月1日起执行:
注意,这是一个以“Z”打头的归类决定,说明既不是世界海关组织的归类决定(以“W”打头),也不是技术委员会商品归类决定(以“J”打头),而是海关总署的归类决定。
戏唱到这里,就有意思了。
如果说之前的热闹多少与大家不清楚海关归类效力规定有关,海关其实完全有其他方法回应和平息热议,保持置身超然的话,46号公告一出,则把自己牢牢地拴在了所有争议的中心。
真是见过喜欢给自己“加戏”的,没见过这么喜欢给自己“加戏”的。
第四方面,除了海关之外的部门一致保持沉默。
就在那份“为大戏开锣”的《归类指引》中,作者也明确表示,海关是明知某些归入8703项下载人车辆的皮卡车可能已获得国家质量认证中心或者公安部认证归为多用途货车的,并表示海关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但仍要求企业按照海关归类原则归类。
这已经很清楚地告诉公众,海关对货物的归类只是在进出口环节起作用,对皮卡车的认定还有海关归类之外的标准,对皮卡车的管理还有海关之外的部门,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的意见存在分歧。
但是,与海关自己“加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这件事相关的其他部门一致保持沉默,直到本文成文之日,我们没有看到除海关外的任何其他部门对皮卡车的认定问题发声。
媒体注意到了这种奇怪的局面,对皮卡车“解禁”的前景表示“还需要时间”。
我们无法得知其他相关部门的真实意见,但是,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海关的意见显然没有得到其他部门的呼应,我们甚至怀疑海关所谓的“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到底进展如何。
我们知道,皮卡归轿车还是货车,绝不是海关一个部门“动动笔”就能改变的,诸如年审、报废等等方面的管理不属于海关职权范围,但又与皮卡归轿车还是货车密切相关,比如,一个现实的问题,进口时归入8703按照轿车以车价的143.75%交纳了税款,却不能适用道路交管部门对于轿车的管理措施的皮卡车,有没有什么部门给一个说法呢?
所以,皮卡归轿车还是货车是一个牵涉到多个政府部门的问题,当然,也不应当由哪一个部门单独作出改变。至于其他部门在这件事中为什么会作出“该配合你演出的我,演视而不见”的反应,原因应该不难推测:原本相安无事,衔接顺畅的局面被你单方面打破,为什么要其他方面跟着你的节奏走?即使要改,是不是应当大家先商量一下,达成统一再一起行动?所以,不好意思,我实在无法配合演出。
现在,这出“皮卡非卡”的大戏还没有收场的迹象,戏里戏外的各个方面还在继续着自己的表演和观察。
我们看到了平行进口商的煎熬和国产皮卡厂家的期待,如果说,平行进口商与国产皮卡厂家作为利益相对的两方,是在任何政策中都会存在的意见相左者,那么,面对利益相对者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政策制定者是否在政策出台前做过评估分析?结论又是什么?
我们看到了海关的自我“加戏”和其他部门的保持沉默,却始终没有看到面对这样一个牵涉到多个政府部门的问题被严肃对待,认真解决。如果把头埋进沙子,只在自己的语境里自说自话,或者沉默不语,那么,由于政策的分歧给老百姓带来的负担能否叫醒装睡的人?
“皮卡非卡”的大戏,让我们发现那种明知存在分歧,依然自行其是,全然不考虑政策相对人的执法,在如今的环境里依然存在着,我们希望伴随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现实中这样的执法能少些,再少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