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微信视频号和抖音平台连续直播了4期的《海关稽查风险与防范》课程。
有参加我们直播的朋友提了这样一个问题:
进口A、B两项货物
A货物货值20000元,重量5000千克,关税率5%
B货物货值80000元,重量3000千克,关税率1%
运费合计10000元
问题是:A、B货物各自应分摊多少运费?
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
1.基本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即,合计10000元的运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并缴纳税款。
2.税率不同
由于A、B两项货物的关税税率不同,当合计10000元的运费在A、B两种货物之间进行分摊时,将导致不同的应缴税款金额。
例如:
分摊方案1
如图1,当按照“货值”为标准进行分摊时,A、B两项货物分摊的运费对应的关税税款合计为180元。
分摊方案2
如图2,当按照“重量”为标准进行分摊时,A、B两项货物分摊的运费对应的关税税款合计为350元。
可见,以上两种分摊方式的应缴税款相差近1倍。
那么,应当以何种方式分摊运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
第四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
根据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货物买卖中发生本办法第二章第三节所列的价格调整项目的,或者发生本办法三十五条所列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前款规定的价格调整项目或者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如果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且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注意!按照该条最后一款,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且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具体到案例中的问题,首先应当由纳税义务人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对合计10000元的运费在A、B两项货物之间进行分摊,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所以,当纳税义务人可以提供按照“货值”为标准进行分摊的依据时,应缴税款为180元,当纳税义务人可以提供按照“重量”为标准进行分摊的依据时,应缴税款为350元。
甚至,还有可能出现以“数量(件数)”为标准进行分摊的情况(图3),应缴税款更高(463.64元)。
贸易实际中,还有可能以“体积”作为运费的计费标准,分摊的结果又会不同。
当然,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依据的,海关并不是必须接受。但这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
需要讨论的重点是,当纳税义务人无法提供客观量化的分摊标准时,这10000元的运费将如何分摊?
目前我们的意见是倾向于方案1,即,以“货值”为标准按比例分摊。
理由是:
1.虽然我们自己不做进出口和报关业务,但是,提出问题的朋友从实际进口的税单中倒推出,当进口多项货物,运费为合计数且无法提供客观量化的分摊标准时,海关是以“货值”为标准按比例在各项货物之间进行分摊的。我们没有找到相应的规定,如果哪位朋友了解这方面的规定,还望赐教。
2.一般来说,运费与保险费经常相伴,可作类比,而保险费如果需要在不同货物之间进行分摊,以“货值”为标准按比例分摊,是更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做法。
尽管倾向于方案1,但是,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方案1得出的应缴税款却是3种方式中最少的。在纳税义务人无法提供客观量化的分摊标准时,如果海关一律默认以“货值”为标准按比例分摊,有没有少征税款的风险呢?
虽说这样的结果对于进口企业来说成本最小,看似有利。但是,先别着急叫好。
因为这只是就案例设定的条件得出的结果,如果条件发生变化时,也有可能出现以“货值”为标准按比例分摊的应缴税款多于其他分摊方式的情况,估计企业又该有怨言了。
如何分摊运费的问题,一方面关系到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另一方面也关系到进口企业的成本支出,特别是近年来国际物流“一柜难求”,运费暴涨,进一步放大了不同分摊方式带来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做出更加公平、公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