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第十三条着重提到,进一步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探索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业务,涉及“区内保税维修”和“区外保税维修”两方面的政策。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可以促使加工贸易产业链向两端延伸,形成以生产订单带动维修订单、以维修订单促进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能帮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整合产业链,完善加工配套服务,也是参与国际分工、赢得国际市场的重要方式。
“区内保税维修”和“区外保税维修”到底有哪些政策规定呢?下面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
一、业务适用范围
◆区内保税维修:
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者将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的;可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内,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
(二)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三)区域内企业内销产品包括区域内企业自产或本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生产的在境内(区域外)销售的产品的返区维修。
除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特别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海关监管除外。
注: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2020年16号公告)规定,综合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维修产品目录内的全球维修业务。
◆区外保税维修:
企业以“保税维修”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可以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
(二)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二、企业准入条件
◆区内保税维修:
1.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2.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3.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区外保税维修: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接受海关实地验核评估:
1.海关注册登记除失信等级之外的企业。
2.具有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3.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4.符合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
(二)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
(三)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
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账(手)册设立和监管
◆区内保税维修:
主管海关为企业设立保税维修H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表头的保税方式字段为“保税维修(1371)”;核销周期明确规定不超过2年;区内的维修用料件全部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区外保税维修:
一般为专用E账册,建立包合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表头“监管方式”填报“保税维修(1371),“保税方式”填报“保税维修(5)”,账册周转金额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金额情况自行设定。
维修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核销周期。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
区外保税维修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税或者非保税方式进口,但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实施工单式核销管理。
四、申报方式
维修货物
◆区内保税维修:
1.自境外进入区内维修: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区内企业一律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进出口。
2.自境内进入区内维修:待维修货物属于境内区外的区内维修,同一票货在区内、外两次申报不一样,区外企业需要申报的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需要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需要企业分别分别申报并关联,货物才能顺利入区。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规则进行申报才能顺利出区。
注:
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之日的税率、汇率。
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内销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对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发生的维修费用,如能单独列明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予以扣除。
◆区外保税维修:
保税维修货物通关时,备案料件“货物品名(待修复)”、备案成品“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 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维修用料
都参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监管一般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即进出口的按监管方式按“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监管方式申报进口;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监管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边角废料
旧件、坏件、边角料方面因与固废和环保密切相关,原则上都应复运出境,即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的监管方式申报。
注:
确实无法复运出境,不得内销!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五、外发加工
◆区内保税维修:
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域内企业需将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主管海关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区外保税维修:
不允许外发加工。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