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作业场地、海关指定监管场地三者的概念非常容易混淆,今天小编就对这三个名词做个辨析,帮助大家彻底弄懂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异同。

PART1.基本定义

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划分为:

(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进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办理海关手续的场所。

(二)集中作业场地

一般是指有海关监管作业需要,但因为场地经营主体性质不是企业或不涉及监管货物仓储等因素,不需要进行“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许可审批的场地。

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场地。

PART2.三种场所(场地)包含的范围

一、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主要包括: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集中作业场地主要包括:

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说明:根据《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不再属于集中作业场地及指定监管场地。

三、指定监管场地的范畴包括:

●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PART3.概念辨析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的主要不同在于:

一、法律依据不同

监管作业场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为满足监管货物的仓储要求实施的场地管理制度;

指定监管场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为防范特定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疫情疫病等检疫风险实施的管理制度。

二、设立程序不同

监管作业场所是实行“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作业场所注册)制度,设立程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批—决定”的法定程序;

指定监管场地实行非行政许可,非审批的管理模式,设立程序为:企业申请-地方政府立项-海关评估-企业申请验收-海关实地验收-公布合格名单。

注:对于指定监管场地设置在原监管作业场所之内的,仅需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其监管作业场所的注册资质不受影响。

最后给大家安利一波福利,下列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设计的规范性文件,赶快收藏起来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经240号令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6号)

3.《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46号公告)

4.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7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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