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海关总署以23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公布的《监管区管理办法》,是目前为止海关在监管区管理方面,具有原则性和统筹性意义的最新规定,对于完善海关监管,确保监管严密、有效,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们为您归纳整理了与之相关的10+1个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准确理解和掌握《监管区管理办法》。

至于为什么是10+1,而不是11个问题,您看过之后自有分晓。

1.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规定?

《监管区管理办法》的必要性至少体现为以下3点:

一是“海关监管区”作为《海关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到海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空间范围,也关系到企业、单位、个人等行政相对人在进出境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边界;

二是以“海关监管区”为调整对象的管理规定,既是海关实施监管的具体体现,又是海关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实施监管的重要保障;

三是目前对于各类具体的海关监管区已经出台了若干规定,但缺少具有原则性和统筹性的管理规定,制度体系欠完善。

因此,我们说《监管区管理办法》无论对于海关,还是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值得认真研究,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

2.既然这么重要,为什么现在才出台呢?

正是由于海关监管区的重要性,反而限制了《监管区管理办法》的顺利出台:

首先,海关监管区涉及的对象,不仅仅是海关和行政相对人两方,还与码头、机场、车站等单位,以及与货物相关的安全、消防等部门有关,海关的管理规定既要保证监管到位,又不宜越俎代庖,更不应埋下“争权”或“诿责”的伏笔,分寸的拿捏需要恰到好处;

其次,我们看到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等具体的海关监管区,已经有了单独的管理规定,需要《监管区管理办法》重点解决各具体规定“结合部”和“冲突”的问题,不宜过细,但又不能太虚,增加了制度设计的难度;

最后,海关对这样一个规定的出台表现出格外的谨慎,一是在时间上看,2016年12月就已经总署署务会通过,2017年8月才公布,正式施行要到11月,这样的时间跨度实属罕见,二是尽管已经如此谨慎,出台的仍然是“暂行”办法,预留了充分的调整余地。

3.“海关监管区”指的到底是什么?

《监管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海关法》第一百条对海关监管区的定义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简单地说,“海关监管区”囊括了海关履行监管职责涉及的所有场所和地点,比如,大家比较熟悉的验货场站、旅检通道、保税仓库等场所,或者各类保税区、综保区、自贸区等区域,还包括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临时开放口岸等进出境地点。

4.海关监管区与平常听到的其他的海关监管场所有什么区别?

相比于“海关监管区”这个还较为生疏的概念,大家接触更多,更耳熟能详的是诸如保税仓库、自贸区、免税店这些名称,那么,海关监管区与这些场所或地点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其实,上一个问题中已经解释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即,“海关监管区”是囊括了各种已知的海关监管场所和地点的总括概念,大家能够想到的以上各种名称,都属于“海关监管区”。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各种场所和地点统属于“海关监管区”,但在具体规定方面,如果因此就想当然地认为,各种具体监管场所的规定也都统属于《监管区管理办法》,一旦规定有不同,一律以《监管区管理办法》为准,那就错了。

《监管区管理办法》第三条专门规定: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也规定: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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