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简介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主要有五大原则:

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公正公开原则

3

法定原则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

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种类有七种: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涉案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

4

没收违法所得

5

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

6

撤销海关注册登记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海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行政处罚程序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分为简易程序案件、简单程序案件和一般程序案件。

1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证据,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2

简单程序  

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快速办理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3

一般程序  

案件调查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海关立案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依法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海关应当保守秘密。

案件调查过程中,海关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01

查问、询问

查阅当事人的证件;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查问、询问应当制作查问、询问笔录,海关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违法嫌疑人、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提供证据;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

02

检查、查验

依法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制作检查、查验记录。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在隐蔽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视线之外,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办案人员执行,可以由医生协助进行,必要时可前往医疗机构作专业检查。

03

化验、鉴定

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提取样品可以由海关或海关委托的化验、鉴定机构执行,提取的样品应当予以加封确认,并且填制提取样品记录。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当事人对化验报告、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化验、鉴定1次。化验、鉴定费用由海关承担,若当事人申请重新化验、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的,化验、鉴定费用由重新化验、鉴定申请人承担。

04

行政强制措施

海关办理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涉嫌违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无法或不变扣留,未提高等值担保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涉案的有关账册、单据、文件等;封存企业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有关涉嫌违法进出口货物等。

05

查询存款、汇款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案件审查

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审查;未经审查程序,不得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告知、复核和听证

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规定办理。

海关不得因当事人提出申辩、听证而加重处罚,但是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除外。

处罚决定

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抗拒、阻碍海关缉私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缉私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转自“中国海关杂志”,云通关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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