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10条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质地产生误认的”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
但即使是在《商标法》已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有企业明知故犯,企图以“打擦边球”的方式注册具有误导性的商标。然而,这些商标都已经遭到驳回。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在会上,法院公布了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典型案例。
根据法院的公布结果来看,近三年来其受理的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200件、508件、374件,而最终维持被诉决定的比例为81.3%。从近八成的驳回率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于“欺骗性”条款的审查标准还是较为一致的。
其中,有出售洗发液、染发剂、化妆品等产品的商家申请了以“全天然”为名的商标。根据企查查APP的检索结果显示,该家公司于2017年申请了涉及第3类日化用品的“全天然”商标,而商标目前的状态显示为“行政诉讼中”。
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全天然”显然具有“全部自然形成”的含义,如果将该商标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的,很容易产生误认。而另一个被驳回的商标,叫做“为胃好”。
企查查APP显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开始,申请了多件以“为胃好”为名称的商标,国际分类涉及32—啤酒饮料类。而这个商标被使用在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上,也很容易被理解为其具有“养胃”等功效,所以该商标同样遭到了驳回。
类似的还有商标“古井原生态酒”、“有机荟”、“老手艺”、“粤港澳”等,这些商标利用打擦边球、谐音梗、内涵梗的方式,产生了刻意制造误认的嫌疑,其商标被驳回也当属情理之中。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不能出现“欺骗性”,刻意让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质地产生误认的嫌疑。在注册前的准备工作中,需要仔细与《商标法》中的规定进行核查,比起成功率较低的申请注册,也可以直接选择购买一个现成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