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海关总署对外发布公告,决定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这10个地方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

新政所指的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新规明确,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该政策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什么是“9710”、“9810”

“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具体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也就是说亚马逊FBA、第三方海外仓、或者自建海外仓都包含在内。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政策利好

0国家层面

有利于政府更精准的宏观调控,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

跨境电商综试区侧重跨境电商B2B领域的探索创新,但多年来未有实质性突破。此次增列两个监管方式代码,对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做了清晰界定和具体划分,并将跨境电商B2B贸易从一般贸易中剥离出来,有利于政府准确统计外贸进出口额,掌握外贸出口结构和发展形势。

0海关监管层面

有利于建立全面覆盖的监管体系和全口径的统计制度。

通过增设新的监管代码,将以往通过一般贸易+海外仓出口的跨境电商商品纳入跨境电商监管范畴。

除了通过邮件、快件渠道寄递出境的商品无法纳入监管外,基本实现了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的全面监管和统计,更能全面客观反映跨境电商行业的真实发展情况。

0企业层面

享受更多跨境电商通关财税优惠政策和各地出台的资金奖励政策。

增列9710、9810监管代码后,将给跨境电商企业带来多种利好:一是跨境电商B2B出口将享受简化申报和便利通关;二是商务、财政、税务外汇等部门将出台配套支持措施,企业将享受财税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三是纳入跨境电商统计后,也可以享受地方政府的跨境电商资金奖励和税费减免等政策。

新政策落地也意味着未来跨境出口政策趋向明朗,更能反映出跨境整个行业的真实出口数据和交易数据。

根据新政,海关总署将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8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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