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至今,商务部共发布6份与反倾销、反补贴相关的公告,其中涉及到相关措施期终复审裁定共有3份,主要包括从美国韩国进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从美国进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增收反补贴税、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1、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号

1)“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具体征收的税于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和商务部2017年第78号公告相同 。

2)征收的期限:2020年1月20日-2025年1月19日

注:这是继原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实施征收反倾销税到期后(原来是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至2019年1月19日止)

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号

1)“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具体征收的税于与商务部2014年第4号公告相同 。

2)征收的期限:2020年1月20日-2025年1月19日

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9号

1)“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具体征收的税率与商务部2019年第24号公告相同 。

2)征收的期限:2020年5月10日-2025年5月9日

注:这是继原商务部2014年第34号公告实施征收反倾销税到期后(原来是自2014年5月10日起5年,至2019年5月9日止)

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0号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4月1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立式加工中心的反倾销调查。

对于涉及进口反倾销反补贴的货物,温馨提示如下:

其一、涉及反倾销商品原产地证

1)涉及的进口产品描述在反倾销调查产品的商品描述之内(名称/商品描述/税号),须出具原产地证书;

2)依据原产地证书对应的原产国确定对应的反倾销税率;

3)对于无法证明原产地的,海关可以按照适用于高的反倾销税率征收

其二、涉及反倾销商品的申报注意事项

1)进口申报时,一般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国外官方机构出具的),注意申报要素要求

2)进口申报时,须提供原厂发票复印件,注意申报要素要求

3)涉及保税货物进口的,内销时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如进口时提供,将原产地证书备注,后续内销方可适用该对应原产国的税率。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5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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