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01

美国作出集装箱拖车底盘及其部件反倾销初裁

2021年2月2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集装箱拖车底盘及其部件(Chassis and Subassemblies)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88.05%,调整后倾销率为182.28%。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1年5月11日对本案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8月20日,应美国底盘制造商联盟(Coalition of American Chassis Manufacturers)于2020年7月30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集装箱拖车底盘及其部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716.39.0090和8716.90.5060项下的产品。2020年9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集装箱拖车底盘及其部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

02

美国对三聚氰胺作出反补贴第一次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2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三聚氰胺(Melamine)作出反补贴第一次快速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中国涉案产品的反补贴税,将导致涉案产品的政府补贴以154.00%~156.90%的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详见下表)。

美国对华三聚氰胺反补贴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2014年12月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应Cornerstone Chemical Company (LA)的申请,对从中国进口的三聚氰胺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5年11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中国的三聚氰胺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2020年11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中国的三聚氰胺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第一次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03

美国对R-125五氟乙烷作出双反产业损害初裁

2021年2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R-125五氟乙烷(R-125 Pentafluoroethane)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的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在本次裁定中,5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产业损害初裁,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预计将于2021年4月7日作出反补贴初裁,2021年6月21日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1年2月2日,应美国企业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于2021年1月12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R-125五氟乙烷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2903.39.2035。

04

美国作出缓蚀剂双反产业损害终裁

2021年2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Corrosion Inhibitor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在本次裁定中,5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中国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

2020年2月26日,应美国企业Wincom,Incorporated于2020年2月5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3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20年7月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作出反补贴初裁。2020年9月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作出反倾销初裁。2021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

05

美国作出扎带双反终裁

2021年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扎带(Twist Tie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均为72.96%,调整后的倾销率均为62.42%,详见下表;裁定镇江宏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Zhenjiang Hongda Commodity Co.Ltd.)、镇江众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Zhenjiang Zhonglian I/E Co., Ltd.)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补贴率均为111.96%。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309.90.0000和5609.00.3000项下的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于2021年4月2日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

2020年7月17日,应美国企业Bedford Industries, Inc.于2020年6月26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扎带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8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扎带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20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扎带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2020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扎带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美国对中国扎带反倾销终裁倾销率:

06

美国作出皱纹纸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0年2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皱纹纸(Crepe Paper)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在本次裁定中,5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2004年3月15日,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皱纹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1月25日,美国正式对中国皱纹纸征收反倾销税。继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2010年5月13日,美国第一次延长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继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2015年9月22日,美国第二次延长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2020年8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皱纹纸进行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0年12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皱纹纸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07

美国作出蘑菇罐头反倾销第四次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1年2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智利印度、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蘑菇罐头(Preserved Mushrooms)作出反倾销第四次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在该项裁定中,5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

1998年2月2日,美国对进口自智利、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的蘑菇罐头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继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智利、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2004年11月17日,美国第一次延长对智利、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继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上述4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2010年4月28日,美国第二次延长对智利、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继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上述4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2015年9月2日,美国第三次延长对智利、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2020年8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智利、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第四次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0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智利、印度、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蘑菇罐头作出反倾销第四次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08

美国作出二氟甲烷反倾销产业损害终裁

2021年2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二氟甲烷(Difluoromethane)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在本次裁定中,5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裁定,美国商务部将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征税令。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2903.39.2035项下产品。

2020年2月13日,应美国企业Arkema Inc.于2020年1月23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二氟甲烷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3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二氟甲烷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20年8月2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二氟甲烷作出反倾销初裁。2021年1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二氟甲烷作出反倾销终裁。

09

美国对咔唑紫颜料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2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印度和中国的咔唑紫颜料(Carbazole Violet Pigment 23)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税,将导致印度涉案产品的倾销以44.80%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241.32%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3204.17.9040。

2003年12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咔唑紫颜料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印度的咔唑紫颜料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04年12月29日,美国正式对原产于印度和中国的咔唑紫颜料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自印度的涉案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继美国对上述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美国于2010年5月27日第一次延长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继美国对上述涉案产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美国于2015年11月17日第二次延长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20年10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印度和中国的咔唑紫颜料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对进口自印度的涉案产品启动第三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10

美国作出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反倾销初裁

2021年2月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Metal Lockers and Parts thereof)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3.09%~322.25%,税率详见下表。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1年6月28日对此案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7月30日,应美国企业List Industries, Inc.、Lyon LLC、Penco Products, Inc.和Tennsco LLC于2020年7月9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9403.20.0078、9403.20.0080(前两个税号为2019年7月之前进口产品的税号)和9403.90.8041项下的产品。2020年8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

反倾销初裁税率表:

11

美国对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作出双反产业损害终裁

2021年2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排量为225~999cc的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Large Vertical Shaft Engine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在本次裁定中,5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中国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

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紧急情况否定性裁定,将不对中国涉案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2020年2月5日,应美国立式发动机制造商联盟(Coalition of American Vertical Engine Producers)于2020年1月15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排量为225~999cc的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2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该案作出双反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20年6月1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2020年8月1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21年1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

印度01

印度对华二环己基碳二亚胺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Cle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ivate Limited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二环己基碳二亚胺[Dicyclohexylcarbodiimid or N, N’-Dicyclohexyl Carbodiimide, DCC and1,3-Dicyclohexylcarbodiimide (DCC)]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251900和29252990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4月~2018年3月、2018年4月~2019年3月、2019年4月~2019年12月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5-dgtr@gov.in、adv12-dgtr@gov.in、jd12-dgtr@gov.in和jd14-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02

印度对华轮胎硫化机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Larsen & Toubro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Tyre Curing Presses)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此次调查产品不包括用于自行车轮胎的六层硫化机(Six Day Light Curing Press)。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84775100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9月30日(18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7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3-dgtr@gov.in、adv11-dgtr@gov.in、dd18-dgtr@gov.in和dd15-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08年10月16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月8日,印度开始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CIF10%的反倾销税。2011年5月23日,应Ralson India Ltd.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2012年3月29日,2012年3月29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硫化机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将用于自行车轮胎的六层硫化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2012年5月14日,印度财政部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12年3月29日所作出的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的结果,将用于自行车轮胎的六层硫化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2015年1月7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3月29日,印度第二次延长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03

印度对涉华粘胶短纤维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人造纤维业协会(Association of Man Made Fibre Industry of India (AMFII))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粘胶短纤维(竹纤维除外)(Viscose Staple Fibre excluding Bamboo Fibre)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5504.10.00项下的产品。此次调查的产品不包括竹纤维、染色纤维、莫代尔纤维、阻燃纤维以及所有其他类型的粘胶短纤维。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9月1日~2020年10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2-dgtr@gov.in、adv13-dgtr@gov.in、dir16-dgtr@gov.in和ashis.dash@nic.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09年3月19日,应印度人造纤维业协会(TheAssociation of Man Made Fibre industry of India (AMFII))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粘胶短纤维(除竹纤维外)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7月26日,印度开始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粘胶短纤维(除竹纤维外)征收反倾销税。2015年7月22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和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粘胶短纤维(除竹纤维外)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8月8日,印度第一次延长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至2021年8月7日。

04

印度对华无缝钢管和空心型材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2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ISMT Limited和Jindal Saw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除铸铁和不锈钢以外的铁、合金或非合金的无缝钢管和空心型材[Seamless Tubes Pipes and Hollow Profiles of Iron, Alloy or Non Alloy Steel(other than cast iron and stainless steel)]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此次调查的产品为外直径不超过355.6毫米或14英寸、无论热轧或冷拉或冷轧的无缝钢管和空心型材。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304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9月30日(18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2017年、2017~2018年、2018年~2019年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5-dgtr@gov.in、adv11-dgtr@gov.in、dd16-dgtr@gov.in和ac11-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15年7月8日,应ISMT Ltd和Maharashtra Seamless Ltd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和空心型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2月17日,印度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扣除/调整需缴纳的保障措施税后的到岸价与最低限价(961.33~1610.67美元/公吨)之间的差额。

05

印度正式对华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2月19日,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1月20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Aniline)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对涉案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36.90美元/公吨~121.79美元/公吨。措施自2020年7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292141。

2020年1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7月29日,印度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1月29日。2021年1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06

印度对华四氟乙烷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2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SRF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1,1,1,2-四氟乙烷(1,1,1,2-Tetrafluoroethane or R134a)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033919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2019年~2020年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5-dgtr@gov.in、dir13-dgtr@gov.in、jd14-dgtr@gov.in和ac11-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09年8月19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和日本的四氟乙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7月15日,印度开始对中国和日本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2015年4月10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四氟乙烷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7月11日,印度第一次延长对中国四氟乙烷反倾销措施的期限。

07

印度对华塑料加工机械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2月1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塑料机械制造商协会(Plastic Machinery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India)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塑料加工机械或注塑成型机(Plastic Processing Machines or Injection Moulding Machines)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2020年9月30日(18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以及倾销调查期。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8477.1000项下的产品。此次调查产品不包括吹塑机(海关编码为847730)、立式注塑机、电动注塑机、多色/多模制鞋机、用于制造鞋及鞋底/鞋带/鞋后跟的旋转注塑机(海关编码为8453)。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2-dgtr@gov.in、adv11-dgtr@gov.in、dir12-dgtr@gov.in和dd14-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08

印度不延长对华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

2021年2月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印度财政部税收局未接受工部于2021年1月20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二氯甲烷(Methylene Chloride)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决定不延长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2015年4月7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俄罗斯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5月31日,印度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现为印度中央间接税和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2020年8月3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二氯甲烷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0年12月1日,印度将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1月20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15.20美元/公吨~89.94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

09

印度延长对华中重型商用车转向关节反倾销税

2021年1月30日,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0年12月24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中重型商用车转向关节(Steering Knuckles Meant for Heavy and Medium Commercial Vehicles)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结果,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30个月的反倾销税,终止对中重型商用车的前桥梁(Front Axle Beam Meant for Heavyand Medium Commercial Vehicles)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87089400和87089900。

10

印度临时取消对涉华镀铝锌合金扁轧钢产品反倾销措施

2021年2月1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公告,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暂停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越南的镀铝锌合金扁轧钢产品(Flat Rolled Product of Steel,plated or coated with alloy of Aluminium and Zinc)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01

欧盟对进口钢铁产品启动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欧盟代表团于2021年2月26日向其提交保障措施调查的通告。2021年2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起钢铁产品(Steel Products)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以评估目前对某些钢铁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是否应在2021年6月30日到期之后继续延长。本案涉及欧盟CN(Common Nomenclature)编码7208 10 00、7209 15 00、7209 16 10、7210 20 00、7210 70 80、7209 18 99、7208 51 20、7219 11 00、7219 31 00、7214 30 00、7214 20 00、7222 11 11、7221 00 10、7213 10 00、7216 31 10、7301 10 00、7306 30 41、7306 61 10、7304 11 00、7304 51 12、7305 11 00、7306 11 10和7217 10 10等项下的钢铁产品。

2018年3月26日,欧盟委员会对进口钢铁产品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18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对此案作出初裁。2019年1月4日,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欧盟代表团于2019年1月2日提交的保障措施终裁通报,决定于2019年2月4日前对配额外进口钢铁产品征收25%的保障措施税。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5月17日对此保障措施案进行了第一次复审,2019年9月26日对此案作出终裁。

02

欧盟对华玻璃纤维长丝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2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长丝(Continuous Filament Glass Fibre Products)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反补贴税,税额详见下表。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7019 11 00、ex 7019 12 00(TARIC编码为701912 00 22、7019 12 00 25、7019 12 00 26和7019 12 00 39)以及7019 31 00。本案补贴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损害分析期为2016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2013年12月12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长丝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4年12月23日,欧盟对此案作出反补贴终裁。2019年1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玻璃纤维生产商协会the European Glass fibre ProducersAssociation代表玻璃纤维长丝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50%的生产商于2019年9月1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长丝进行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附表:反补贴税终裁表

03

欧盟对华硅钙合金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铁合金生产商协会(EuroAlliages)于2021年1月4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硅钙合金产品(Calcium Silicon)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202 99 80和ex 2850 00 60(TARIC编码为7202 99 80 30和2850 00 60 91)。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至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04

欧盟对华石墨电极系统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企业Graphite Cova GmbH、Showa Denko Carbon Holding GmbH和Tokai ErftCarbon GmbH于2021年1月4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系统(Graphite Electrode Systems)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8545 11 00和ex 8545 90 90(TARIC编码为8545 11 00 10、8545 11 00 15、8545 90 90 10和8545 90 90 15)。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至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以上转自"关务小二",云通关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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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9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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