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27号公告,自8月24日起,在全国6个直属关区10个口岸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9月2日,海关发布公众号发布《关于“两步申报”的50个疑问,这里都有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一文,详细解答与“两步申报”有关的问题,为我们进一步了解这项改革提供了更多内容。
“两步申报”是继“通关一体化”之后,海关深化改革的又一标志性举措。目前试点刚刚开始,在改革涉及海关范围、改革措施、申报要求以及限制条件等方面,肯定还会有变化,我们仅就127号公告和《解答》传递出的信息进行观察。
9+2+n:海关的“命门”
据海关介绍,报关单共105项申报项目,原申报模式下应当全部申报,但在“两步申报”模式下的第一步概要申报环节,只需向海关申报(含确认或选择)9+2+n项内容,经海关审核,即可提货。
127号公告及附件1规定及列明了9+2+n项申报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公告规定统计,0≤n≤8,也就是说,概要申报最少11项最多19项内容,仅是完整申报项目的10.5%~18.1%。
相对于之前全部申报105项内容而言,仅需申报大约1/10到1/5的项目即可提货,对企业的便利程度自不必多言,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不申报这11~19项,是万万提不到货的。
这就提示我们:对海关而言,全部105项申报项目的重要性或者作用是有区别的,概要申报的必报项目在海关控制货物进入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这些概要申报必报项目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9+2+n的具体内容:
先看9:
首先,无论货物是否涉税、涉证、涉检,第一步概要申报阶段都要申报这9项内容,可见,在海关对货物实施监管角度,这9项是重中之重,基础中的基础。
境内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的主体,也就是申报行为带来的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主体。
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确定货物怎么来的。
提运单号:在申报前货物的“身份标识”,确定是哪一票货物。
监管方式:以何种海关监管方式申报,关系到是否涉税、涉证、涉检。
商品编号(6位):既是明确货物在海关监管中的“身份标识”,同时在明确是否涉税、涉证、涉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涉什么税、税率多少、涉何种证、禁止还是限制、涉何种检等。
商品名称:确定是什么货物。
数量及单位:确定货物多少以及如何计量。
总价:确定价值几何。
原产国(地区):确定来自哪里。
这9项有多重要呢?如果我们把海关比作国门的“守门人”,这9个项目的内容就是面对进境货物这个“来客”的时候,“守门人”会问到的3个终极问题的答案:
你是谁?(商品编号、商品名称、数量及单位、总价)
你从哪里来?(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提运单号、原产国(地区))
你到哪里去?(境内收发货人、监管方式)
另一方面,两步申报的模式下,海关对货物的布控查验,只会出现在第一步概要申报后到提离货物前(见《解答》第34问),我们会发现,这9项信息对于海关查验也是必不可少的。换言之,只要掌握这9项内容,就可以满足海关实施查验的基本信息要求,或者也可以说,只有掌握了这9项内容,才可以满足海关实施查验的基本信息要求。
再者,概要申报的9项内容里,在完整申报环节,仅有商品编号允许从6位申报为10位(前6位不能变),预估总价可以修改为实际成交价格,其他均不允许修改(见《解答》第28、36问),一旦申报错误,特别是货物本身涉税、涉证、涉检,而企业概要申报选择不涉税、不涉证、不涉检的,海关将视为申报不实,并将进行处理(见《解答》第26问)。
当然,海关也表态:“试点期间,海关对企业的错误会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由于不熟悉新模式、不了解新规定等非主观故意的情况,海关不会进行立案处罚。”(见《解答》第49问)但是,事实上这样的表态本身并无新意,可以适用于海关对任何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表态意见。
所以,9项必报项目可不是闹着玩的。
再看2:
2与9的区别在于:9是“申报”,2只是“确认”,意味着对这2项信息,海关并非仅能由企业申报才能获得,而是在概要申报前就已经从舱单信息中收到,但需要企业在概要申报时将货物信息与舱单信息进行对应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确认看似只是一个比对的作用,但绝非简单到可以忽视申报准确性要求的地步,《解答》第23问强调,若实际情况与物流数据不一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物流数据进行修改,然后确认”,因此,对这2项企业同样应当认真核实后确认,不然,也一样存在“申报不实”的风险。
再来看n:
n里包括了 3大类情形:涉税、涉证和涉检
涉税的1项,企业事先向海关办理税收担保备案是规定动作,在概要申报时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否则,将无法实现概要申报。
所谓“选择”,是对企业有多份担保的情况而言。
所谓“符合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体、担保时限和担保金额。
涉证的2项,其实这个说法并不规范,按照127号公告的说法应当是“进口货物属于禁限管制”。
而且,还有一个限制条件:监管证件已经实现联网核查,否则,也不可以选择“两步申报”。
至于哪些监管证件已经实现联网核查,可见127号公告附件2,我们结合海关之前发布的公告,在42份监管证件的名单中补充了发证机关:
序号 | 证件名称 | 发证机关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 商务部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 |
4 | 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 |
8 | 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单 | |
9 |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
10 | 《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
12 | 药品进口准许证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13 | 药品出口准许证 | |
14 | 进口药品通关单 | |
15 | 麻精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含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 |
16 |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 |
17 | ||
进口医疗器械备案证 | ||
18 |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 |
19 |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20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 中国人民银行 |
21 | 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 | |
22 |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 生态环境部 |
23 |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 |
24 | 进口兽药通关单 | 农业农村部 |
25 | 农药进出口放行通知单 | |
26 |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 |
27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28 | 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 | |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 ||
29 | 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 | 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30 |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 | 中央宣传部 |
31 | 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 | |
32 | 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33 | 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 |
34 |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 | 科技部 |
35 | 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 | 自然资源部 |
36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型式试验证书 | ||
37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 |
38 |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 |
39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 |
40 |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文件 | |
41 | 新食品原料的许可证明文件(只针对新食品原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42 | 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暂予适用的标准(只针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涉检的5项:为满足依法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判断是否属于依法检验检疫以及具体适用何种检验检疫方式,在概要申报阶段涉检货物增加申报这5项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9项基本申报内容之一的商品编号,要求申报6位即可,但当货物涉检时,需申报10位商品编号且一并申报对应检验检疫名称。
无论是所有货物都必须申报的9+2也好,还是分别关系到税、证和检的n也好,是海关在概要申报阶段查检的基础和企业提货的前提。
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9+2+n是海关为满足货物监管与便利企业的双重要求,对申报项目减到不能再减的程度下的“底线”,或者称为海关监管的“命门”所在,当然,也是不允许企业申报时有任何闪失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