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知道“阿里巴巴”的呢?是每到双十一、双十二急着“剁手”的时候,是出门在外不带现金,依靠支付宝就能扫一扫的时候,还是小时候听《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盗》故事的时候呢?

“阿里巴巴”这个名字,据了解是马云觉得电子商务是一门全球化的生意,所以需要一个全球人士都熟悉的名字,同时,大部分语言皆存在类似的读音,因而将公司命名为阿里巴巴。并且,阿里巴巴意谓“芝麻开门",也有为小企业开启财富之门的寓意。
于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截至目前,“阿里巴巴”相关商标的申请记录共有486件,除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申请的之外,还有不少的申请是来自其他企业。由此可见,“阿里巴巴”这件商标是多么的火爆了!


2013年2月1日,阿里巴巴集团申请了第12127698号“阿里巴巴”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7月27日。

对于阿里巴巴集团来讲,这件商标或许是有实际的使用需求,也或许仅是防御商标的存在,但是,由于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这件商标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已经成为了他人申请商标的障碍。2018年9月30日,李某就这件第12127698号“阿里巴巴”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表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童话《一千零一夜》中《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的核心人物名称和作品,从而侵犯了其商品化权益。同时,阿里巴巴是中亚阿拉伯语系的词汇,含义为“小偷、强盗”,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此,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审理。

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请求保护童话《一千零一夜》中《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的核心人物名称和作品的在先合法权益的主体资格。并且,“阿里巴巴”作为阿里巴巴集团的核心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在商业领域并不会将其与童话故事中的人物名称相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至于李某的其余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没有足够的理由及证据,知识产权局表示不予支持。因此,李某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一点,通常是出于对方恶意注册,侵犯请求人在先权利等情况。因为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所以申请商标的时间才至关重要,而这,同时也凸显了防御商标的存在价值。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8934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