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大曲浓香型白酒,产于四川宜宾市,用小麦、大米、玉米、高粱、糯米5种粮食发酵酿制而成,在中国浓香型酒中独树一帜。然而,很多人知道五粮液,却不了解它的由来!阳春白雪的“姚子雪曲”与下里巴人的“杂粮酒”,牵出了关于“五粮液”由来的一段佳话:宋代,宜宾姚氏家族,采用大豆、大米、高粱、糯米、荞子五种粮食酿造的“姚子雪曲”是如今五粮液最成熟的雏形。1368 年,宜宾人陈氏在继承该秘方的基础上,融入了自己的创新,在“温德丰”糟房酿造出“杂粮酒”,并形成了自己的配方。陈氏配方历经传承,到了上世纪初,继承该配方的邓子钧携带“姚子雪曲”参加宜宾县团练局局长的家宴,宴席之上由晚清举人杨惠泉建议将酒更名为“五粮液”,五粮液由此美名广传。(来自网络)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下“五粮液商标保护的问题了。据悉,五粮液的品牌价值高达几百亿,也因具有颇高价值的五粮液多次遭遇商标抢注、侵权、傍名牌的问题。深受商标纠纷烦扰的五粮液也吸取教训,将“一粮液、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五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九粮液、十粮液”一到十,注册得整整齐齐。除此之外,还有五粮系、五粮醇、五粮春、五粮菜、五粮坊、五粮荔、五粮贡等等,光是包含“五粮”的商标就有894件。

光保护“五粮液”商标怎么够呢?“姚子雪曲”作为五粮液的雏形酒,商标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姚子雪曲”商标保护情况却不乐观!

2017年2月20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提出申请第22870056号“姚子雪曲”商标在第33类(类似群3301):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烈酒(饮料);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白酒;汽酒;烧酒商品上,过程波折反复。

起初是因为近似被商标局驳回了,之后五粮液向原商评委提起复审请求,2018年5月31日,原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94457号《关于第22870056号“姚子雪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其请求。五粮液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引证商标:第3089780商标,由刘醴泉于2002年2月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类似群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食用酒精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3月13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320号行政判决,仍未认可五粮液公司请求。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粮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被诉决定)

那么,两商标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呢?

在原审庭审中,五粮液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然而,五粮液公司不服上述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有一条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五粮液公司称其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达成转让协议,若引证商标最终被核准转让至五粮液公司,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经五粮液公司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在二审诉讼程序中,五粮液公司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持有人签署的《同意转让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转让/转移公告》等证据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五粮液公司并于2019年6月13日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转让/转移公告》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工作记录在案佐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五粮液公司,即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判断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综上,基于本案事实变更,二审法院判决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依法予以撤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针对第22870056号“姚子雪曲”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倒头来,还是通过商标转让获得了22870056姚子雪曲商标权。这一路走来着实不容易呀!不过,对于五粮液这样的大企业、大品牌来说,这一过程还是非常值得的!复审、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是挽回商标权益的重要法律补救程序。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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