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不是生活的必需品。但是,不论你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酒都是极为受欢迎的产品之一。这一点,相信各位外贸伙伴们都很有感触。
从小到大,我们背过的诗词不少,其中,李白的尤其多。再不济,也总还是记得一句“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李白是一个带有浪漫和传奇色彩的人物,关于他的故事有很多。仅仅是关于他的死,目前还在流传的就有三种版本,一是醉死,也就是饮酒过度;二是溺死,因醉跳入水中捉月;三则就是病死。三个版本,其中两个与酒有关,可见李白好酒,并无疑问。
即使到了如今,很多人也时常将“酒”与李白这个人物联系起来。相传,李白于安徽马鞍山市当涂县去世,相对应地,在今天的当涂县太白镇,以纪念诗仙李白为出发点,马鞍山太白酒厂自2008年成立。
据商标网查询,太白酒厂已经申请了多件与李白的相关商标,并成功注册。
只是,在酒这一类别上,很多人都想到了“李白”的名字。
第25134292号“白李及图”商标是梁某于2017年7月4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青稞酒,清酒,烧酒,米酒等商品上。知识产权局以其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梁某表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知识产权局主张与其构成近似的,是第8752713号“鼎盛李白及图”商标。这件商标是马鞍山太白酒厂于2010年10月18日申请的,被核准注册在第33类,蜂蜜酒,果酒(含酒精),黄酒,酒(饮料),烧酒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0月27日。
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3类第3301类似群组的“酒”类商品,已构成类似商品。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确实存在原告所称的在文字组成、读音、字体、含义及图形等方面的差异,但对于我国相关公众而言,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的汉字部分通常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尤其“李白”系我国唐朝知名诗人,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汉语释义,引证商标中的“鼎盛”一词意为“正当兴盛或强壮”,易被理解为修饰性词汇,而“李白”二字显然识别性更强。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虽为“白李”,但设计为篆体并竖向排列,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将诉争商标识别为“李白”。
若允许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注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取名看起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谁没有个QQ、微信或是淘宝昵称不是?但是,若是用在商标方面,还是要谨慎再谨慎,毕竟一件商标可能要伴随企业三年、五年、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直接和企业利益相挂钩。也正因如此,在取名之时,相信企业上下都会经过深思熟虑,以选择一个和企业最为契合的名称来申请商标。只是,这件商标,还要面对是否能够通过知识产权局重重审查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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