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七年,江小白公司与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之争尘埃落定。1月6日,江小白公司发布了相关声明。
声明称,公司于1月3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酒厂)之间的“江小白”商标之争,最高法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前做出的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并要求委员会重新裁定。
也就是说,“江小白”商标最终被判定属于江小白公司。
“江小白”商标之争始末
江小白与江津酒厂的纠纷起源可追溯到2011年。2011年,陶石泉与江津酒厂达成合作意向,开发一款定位年轻消费者群体的白酒产品。2012年2月,陶石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新蓝图公司与江津酒厂关联企业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
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尚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2012年12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江小白公司。
然而自2013年开始,江小白公司与江津酒厂就陷入了商标争夺战。
在对商标提出异议以及异议复审无果后,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的经销代理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 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此外,江小白公司抢先注册江津酒厂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江小白”,主观恶意明显。
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江津酒厂理由成立,宣告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
随后,江小白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江津酒厂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过“江小白”商标。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评委被诉裁定。
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原商评委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为商标之争画上句号。
争议核心为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资料显示,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为:“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而在本案中,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1年12月19日前,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一件商标的价值之重有时候会突破你的想象,也正因如此,江小白公司才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挽回其“江小白”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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