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是宗教佛陀的简称,是含有宗教意义的字,而商标法规定宗教及其公众人物姓名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不能注册商标,所以,“佛”有关的文字或标志是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
商标是具有专属权的一项知识产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所以跟“佛”有关的,甚至有点擦边的标志,都是不允许注册商标的。
在此,高沃小知举几个例子,比如下面几个擦边注册宗教用语商标的行为都被精明的审查员发现了!
第28536268号“摩诃池”商标,复审时商评委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摩诃”为佛教术语,佛学常见词汇,“摩诃池”用在所报商品上,容易引起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第28037147号“大休”商标,驳回复审时商评委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大休”,为江苏苏州寒山寺主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第29650824号“茶行僧”商标,驳回复审时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行僧”二字,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宗教等相联系,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零食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所指情形。
第24736414号“坲品”商标,复审失败后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汉字部分“坲品”与“佛品”在字形、呼叫、视觉效果方面非常接近,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被误认为与宗教有关,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第27205178号“图形”商标(见上图),复审阶段商评委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人物图形易被识别为佛家弟子,使用在糖果盒等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宗教文化博大精深、浩瀚无边。近年来,貌似诸多申请人不遗余力地希望从宗教中“吸取精华”,用宗教元素申请商标的似乎格外得多!但是,诸如以上使用宗教元素注册商标的几乎全部被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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