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于外贸行业,经常和专利打交道。要么是忙着申请自己的专利,要么是想办法如何规避他人的专利。

众所周知,专利分为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是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均为十年,这个时间都是从发明人申请日起计算的,而不是授权公开日。发明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时,首先会通过初步审查,再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后予以授权,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无需实质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授权。

那么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当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审查过程中却被“抄袭”侵权,这时发明人该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们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说,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到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其权利主张者仅仅是申请人,其并不具有专利权人的身份。因此,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被授予前,专利申请人并不享有完整的、充分的、真正的专利权,而仅仅是一种被称为临时保护的“准专利权”。这种现象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特殊性的原因造成的。

对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申请内容的公开与专利权的授予是不同步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发明申请的内容就予以公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更早地公布其申请内容,但专利权并不同时授予,而是要等到通过实质审查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样,就会产生如下矛盾: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就已经被公开因此公众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专利权被授予前就能够了解到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并可以根据被公开的专利申请来实施该专利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此时,专利权并没有被实际授予,申请人还不具有合法的专利权人的身份,他无权行使禁止权,阻止他人对发明的实施。但是,由于专利权的期限是自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的,至少在理论上,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与授权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应当是专利权人可以享有权利的期限。而且,由于此时专利权并没有被实际授予,因而在理论上也存在着申请人不能最终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而专利制度本身的作用在于既保护发明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这就要求在发明专利的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一方面,不能由于一项已经公开的技术尚未取得专利权,就禁止公众善意地实施该技术方案,从而以牺牲公众利益与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为代价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不能无视申请人自身的正当利益而放任公众对申请人发明的掠夺性实施,从而以伤害申请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代价片面追求技术的进步。因此,就产生了本条规定的“发明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种临时保护措施。

那么,在发明人申请专利公开后至授权前这段真空期内,其他竞争对手可能会“抄袭”侵犯发明人的专利,发明人该如何是好?

这时候发明人应该这样做:

1.  区分专利类型:

首先需要区分专利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只有在授权后才获得专利权,如果构成侵权可要求对授权后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发明除了授权后获得的专利权,在公开后授权前还有临时保护权,可以要求实施你专利方案的人支付使用费,如对方拒不支付,则仍需在授权后诉诸法律。

2.  确定对方是否真正侵犯你的专利

你需要细心判断对方是否在你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还需要明确对方“抄袭”到何种程度、“抄袭”的方式,很有可能你认为是“抄袭”而实际上并不是。

3.判断对方是否将你的专利方案用于生产经营行为

即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此外还有假冒你专利的行为,除了这些其它行为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

4.采集证据

在授权和临时保护期前,建议做好时间点监控和取证准备工作,一旦到达保护时间点立即保全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准备,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出警告函。

5.“抄袭”用在专利上是没有确切含义的:

如果你想说的是侵犯你的专利权,请按照上述内容进行;

如果你想说的是著作权意义上的抄袭,也就是说对方在看到你的方案后抄袭并发表论文,则要看该论文与你之前发表过的文章或专利申请文件的相似程度有多少;

如果你想说的是对方使用你的专利或拿和你相近的技术方案再次申请专利,则要看对方是否有所改进,如无改进的可主动提交意见陈述书给审查员以阻碍其在后申请授权,或在其授权后将其无效,即使有改进,其一旦用于生产经营行为,则仍可能构成对你专利权的侵犯。

除此之外,外观设计专利还存在着一种双重保护,也是著作权(也称版权)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一种“补救”——如果你的外观设计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那么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实用艺术品),即使该外观设计专利尚未授权,你也可以依据著作权来维权,而不必等到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在发明人的专利可实施的前提下,且对方也没有在先使用的实际情况,专利授权之后对方即不得继续“抄袭”,否则就是明显的侵权,发明人可以大张旗鼓的维权,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智慧劳动。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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