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5日,海关总署政法司召开“海关立法工作企业座谈会”,政法司王军司长、曹大海副司长等领导出席,来自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杭州、无锡、青岛等地的近二十位代表参加座谈。
座谈代表发言积极,涉及多个海关业务领域,列举实例“有血有泪”,提出建议具体明确。政法司领导认真听取代表发言并逐一予以回应,坦诚开明,存在问题不回避,实际困难不掩饰。会场气氛热烈融洽,原定结束时间被延后了一个多小时,大家仍然意犹未尽。
座谈代表中有世界500强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报关企业、物流企业、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企业和行业协会、论坛等,发言内容围绕海关改革和立法工作的“热点”以及企业的“痛点”展开,丰富且细致,深受启发。
以下几个话题,是个人印象较深的,不是代表发言或者政法司领导回应的记录,只就话题谈一点个人受到的启发。
四、主动披露
政法司领导在回应企业关于主动披露的发言时首先强调,主动披露海关在“自报自缴”改革后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这充分说明了这些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现阶段主要集中出现在稽查过程的局面远非这项制度设计本意的全部,无论是海关还是企业,都应当从更广意义上理解和推动主动披露。
主动披露也是许多企业代表发言关注的重点,其中一个实例让人唏嘘:
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一家美资世界500强企业自查发现少交税款,在海关完全没有掌握线索的前提下,经过深入研究主动披露的政策规定,反复衡量后做出主动披露的决定,却依然要被移交缉私,在补交税款后面临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处罚。
即使排除政治因素考虑,这样的实例也值得认真观察和思考,从能否真正推广主动披露,使企业全面了解政策规定,并真正愿意走这条路的角度出发,这个实例的处理可能具有非常大的方向性意义。
关于主动披露与免责的关系问题,政法司一再强调,主动披露与免责之间并不必然划等号,这一点企业当然可以理解。但是,作为在《海关法》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都找不到明确界定的一项政策,主动披露从推出伊始,就带有鲜明的创新性,这也是海关在着力推广这项政策时反复提及、重点强调的,是企业对主动披露感兴趣并报以希望的原因。
既然是创新,能否对于政策对象的关切予以明确的关注和回应,就是影响创新成果的关键所在了,不然的话,如果主动披露的推出只是单方面解决海关在前面放开后事中事后监管力量以及覆盖面不足的问题,又怎么能期待得到企业真心的呼应?得不到企业呼应的创新,怎么能期待取得实效?没有实效的创新,怎么能期待有生命力?
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观察到的主动披露,绝大多数还是海关主导下的企业披露,算不算“主动”且不说,有没有海关的执法风险也不说,这样的局面对于推广主动披露有任何帮助吗?
另一方面,我们也了解到已经有不少企业认识到主动披露政策的存在,研究过政策并评估了是否要主动披露的风险,但是,在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前,出于谨慎,仍然选择继续观望。
企业之所以谨慎,主要是出于对主动披露结果的不可控,观望的决定是经过评估后做出的,评估的依据无非是在现在主动披露和“赌”三年不被发现之间做出选择。如果主动披露的吸引力抵不过“赌赢”(拖过三年不被海关查发)的概率,是不可能想象企业会真正主动披露的。
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海关如果希望真正推广主动披露,就应当拿出勇气和担当,首先迈出更大的创新步伐。
另外,在主动披露方面,也有涉及中介的问题,同样放在“中介参与”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