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为您介绍与《海关稽查条例》和《<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配套的4种稽查法律文书。
5.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到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企业的存款账户,查询时需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这一文书是向金融机构出具,企业通常不会接触到。
提示:
被要求协助的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海关查询,并向海关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说明查询事项有关情况。
企业通常接触不到《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了解到海关协查的情况。
6.海关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查封或者扣押企业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以及进出口货物,对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以《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予以记录。
提示:
这一文书是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的记录,企业如果对于执法过程有争议,应要求海关在笔录中的“被稽查人陈述申辩情况”部分予以记录,但是,如果对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或者程序有争议,应以相应的决定文书为对象提出诉求并寻求救济。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无正副本之分,由海关留存。
7.海关查封/扣押决定书
点评:
海关稽查时决定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以及进出口货物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须向企业制发《查封/扣押决定书》,说明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对象、期限和救济途径。
《查封/扣押清单》是《查封/扣押决定书》的组成部分,具体列明货物、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地点等信息。
提示:
海关有权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必须依据法定的事由和程序,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条件是“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条件是“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所有查封或者扣押均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企业应当仔细核实决定书和清单列明的事由、对象、期限、名称、规格、数量和地点等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配合,否则有权拒绝配合。
《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8.海关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点评:
当《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的期限到期但仍需要继续查封或者扣押时,海关应向企业出具《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提示:
除延长期限以外,《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的其他主要内容与《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一致,涉及货物、物品的信息超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范围的属于违法行政,未列入延长期限决定的货物、物品应当按期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原《查封/扣押决定书》规定期限到期,且未向企业出具《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