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作为企业运营当中关键的一环,很多外贸企业已经逐渐意识到了它的重要性,并根据品牌和商标布局来提交注册申请。

面对着激烈的外贸竞争环境,我们都知道,商标不注册是不行的,但是同样也要明白,注册太多商标,有时候也会出现问题。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就在不久前,一件商标就因为其权利人注册大量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予以无效宣告。

第19581191号“范思哲”商标,是郑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的,核定使用在第15类钢琴等商品上的。

而通常我们提到“范思哲”,首先还是会想到那个意大利知名的奢侈品牌,那个美杜莎的logo形象。其品牌所有方贾恩尼•弗塞斯股份有限公司(又译:詹尼·范思哲),就在2017年08月15日,对这件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贾恩尼•弗塞斯公司一共指出了6条无效宣告理由,但是,单就“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这一点来说是行不通的。据审理查明,其在先注册的六件引证商标分别被核准使用在第3、9、14、18、25、35类,肥皂、眼镜、宝石、雨伞、服装广告等商品/服务上,而争议商标是被核准使用在第15类,也就根本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

若要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来看,贾恩尼•弗塞斯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经将“范思哲”或“VERSACE”作为商标、商号使用在钢琴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这样的话,那就也并未违反这条《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那就更加不构成了,人家申请注册的“范思哲”商标,它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难道有消极、负面的影响吗?显然没有。

那无效的理由是什么呢?据查明,除争议商标外,郑州的这家电子科技先后在第7类、第8类、第9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酷狗”、“巴宝莉”、“宝玑”、“雪花秀”、“OPPOVEM”等与其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可能被无效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缺乏显著性,比如商标特点容易引起混淆,再比如容易产生不良影响。而这件商标,却是因为被申请人注册了500多件商标,并且其中太多商标与大牌名牌近似,涉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而被驳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从被申请人的角度来讲,其行为有悖商标法“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立法宗旨。而从申请人贾恩尼•弗塞斯公司的角度来讲,若是先前一步进行了全类别商标的防御性注册,也就不会留给他人可乘之机,没有了这后续的种种。

关键就在于,对于不同的企业境况,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商标布局。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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