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帝汶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东帝汶商标异议的法定受理机构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National Directora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NPI),具体由该局下设的“商标审查与争议处”负责处理。异议案件由专业审查员或指定委员会审理,必要时可邀请法律专家参与裁决。

二、东帝汶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根据东帝汶《工业产权法》第45条,商标异议的提出需满足以下时间要求:

1、公告期内:异议须在争议商标的 官方公告发布后60日内 提交。

2、不可延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商标将进入注册程序。

例外情况下(如不可抗力),申请人可向DNPI申请恢复权利,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三、东帝汶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异议申请需基于法定理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先权利冲突:

异议人拥有在先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或未注册但已实际使用的商标;

争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为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缺乏显著特征。

3、违反公序良俗:商标包含种族歧视、宗教冒犯等违反社会道德的内容。

4、恶意注册: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仍恶意抢注。

5、证据要求:异议人需提交商标注册证书、使用证明、市场调查报告等文件。

四、东帝汶商标异议流程

东帝汶商标异议流程分为五个阶段:

1、提交异议申请:

异议人向DNPI提交书面申请(葡萄牙语或德顿语),并缴纳官方费用(约150美元)。

申请需包含异议理由、证据清单及副本。

2、形式审查:

DNPI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正。

3、通知被异议方:

异议受理后,DNPI将副本送达被异议方,并要求其在 30日内提交答辩。

被异议方可选择放弃答辩,案件将直接进入裁决。

4、实质审查与听证:

审查员根据双方证据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召集听证会。

听证会通常在答辩截止后60日内举行,双方可现场陈述意见。

5、裁决与公告:

DNPI在听证结束后9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支持或驳回异议。

裁决结果在官方公报公示,双方可在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东帝汶商标异议周期

东帝汶商标异议案件的平均处理周期为 12-18个月,具体时长受以下因素影响:

1、证据复杂性:涉及跨国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可能延长至24个月;

2、程序延迟:补正材料、延期听证等环节可能增加3-6个月;

3、司法救济:若一方提起诉讼,案件可能进入司法程序(额外1-2年)。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8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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