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半年,中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853亿美元,同比增长13.2%;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726.2亿美元,同比增长16.6%;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54.6亿美元,同比增长9.2%。

在中国法下,“境外投资”是指中国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活动,投资主体目前以中国境内的企业为主。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全球化程度的提高,中国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01

境外直接投资(ODI)

境外直接投资即我们常说的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主要适用于境内企业开拓海外业务而设立的资金出境通道,是一种传统的海外投资渠道。

投资主体主要为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也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

投资标的主要为境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股份,即“直接投资”(属于非证券投资);对境外单一企业进行的、以长期持有为目的的证券投资,实践中也可以和主管部门沟通操作可行性。

特殊境外投资通道(QDII、RQDII、QDLP、QDIE等)

特殊境外投资通道,是指允许境内投资者在中国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通过特许的机构投资者或其他投资实体实现对传统ODI投资方式进行补充的投资机制,主要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以下简称“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MB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以下简称“R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以下简称“QDLP”)及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以下简称“QDIE”)等。

02

投资方式与类型

①投资方式

绿地投资一般指新设或合资形式进行的新建投资(Green field Investment),可以包括第六项中的“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也可适用第八项“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褐地投资一般指对已有企业的并购(M&A),可以包括第六项中的“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及第八项“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基建投资一般指不动产与建设工程或自然资源开发相关的投资,可以包括第一项“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第二项“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第三项“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以及第五项“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其他投资,指其他未列举但符合发改委11号令情形的投资活动。

②投资类型

技术投资一般指境内投资主体为满足技术研发或升级需要,通过新设境外子公司雇佣境外研发团队进行技术研发,或并购境外已有的技术研发公司,从而获得相应的已有技术;

产业投资:一般指境内投资主体以实现扩大生产或增加上下游协同能力为目的,在境外通过新建或承租工厂、车间等物业或并购已有企业、资产等方式,借助境外的劳动力或技术、人才以及上下游产业等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扩大生产能力以增强盈利能力;

贸易投资:一般指境内投资主体为实现扩大销售目的,在境外设立贸易类型企业,方便相关原材料的采购或产品的市场销售;

股权投资:一般指各类型的投资主体为投资目的,而向境外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参与红筹架构重组安排以持有境外拟上市主体股份),获得境外企业的相对较小比例股权;其他投资:基于其他目的、需求等进行的境外投资。

03

不同投资主体的备案对象

中央管理企业包括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

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发改部门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04

ODI备案问题解答

问:①境内企业A以技术参股境外企业b,仅提供生产所需关键技术,无资金投入,获得30%b的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11号令所称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包括投入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境内企业A通过投入技术而获得境外企业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问②:地方企业向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请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备案,与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备案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是否一致?

答:流程基本一致,均需按1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办理。部分省(市)出台了本省(市)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情形请以备案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问③:境内企业A与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B持有的境外企业b,资金来源为境内企业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B持有境外企业b,收购资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

上述情形中,境内企业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问④:境内企业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资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经营活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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