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起,中国与以色列实现海关AEO互认,至此,我国已经与35个国家(地区)实现海关AEO互认。
我们为您整理了截至目前所有AEO互认的具体措施:
(以时间倒序)
以色列
2018.10.1起
互认企业:
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
具体措施:
降低进口查验率;
进口货物优先通关;
在各自项目下,指定海关关员处理与项目成员货物通关相关的事宜;
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办理手续。
2017.9.1起
互认企业:
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瑞士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
具体措施:
对于AEO企业的货物,将其资质作为有利因素纳入减少查验或监管的风险评估,并在其他相关安全管理措施中予以考虑;
在对AEO企业的商业伙伴进行评估时,将已获AEO企业资质的商业伙伴视为安全的贸易伙伴;
对AEO企业的货物给予优先对待、加速处理、快速放行;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对因安全警报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其他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海关将给予AEO企业货物优先和快速通关的便利待遇。
2017.7.1起
互认企业
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成员企业
具体措施:
减少单证审核和查验;
对需要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在中断的国际贸易恢复时提供快速通关。
台湾(试点)
2016.10.1起
互认企业:
大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台湾“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具体措施:
减少进口货物单证审核;
适用较低进口货物查验率;
进口货物优先办理通关手续;
设立海关AEO联络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试点海关:
大陆:南京、福州、厦门海关
台湾:高雄、基隆海关
试点企业:
大陆:从大陆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高雄、基隆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南京、福州、厦门口岸启运)所涉及的高级认证企业。
台湾:从台湾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南京、福州、厦门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高雄、基隆口岸启运)所涉及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28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
2015.11.1起
互认企业
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欧盟海关“安全AEO认证企业(AEOS)”和“简化海关手续及安全AEO认证企业(AEOC/AEOS)”
具体措施:
减少查验或与监管有关的风险评估等手续;
安全贸易伙伴身份的承认;
货物优先通关;
贸易连续运行保障机制。
2014.5.18起陆路口岸互认
2014.9.1起全面互认
互认企业:
内地海关“AA类”企业
香港海关“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
具体措施:
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
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
进口货物优先通关;
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
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2014.4.1起
互认企业:
中国海关“AA类”企业
韩国海关“进出口安全管理优秀企业”
具体措施:
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
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
进口货物优先通关;
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
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
2013.3.15起
互认企业:
中国海关“AA类”企业
新加坡关税局“STP-Plus”企业
具体措施:
实施较低比例查验,予以快速通关;
对需要进行查验的货物优先予以查验;
在通关过程中给予优先处理待遇;
如果国际贸易发生中断,尽力提供快速通关。
此外,中国已经与哈萨克斯坦签订《互认行动计划》(2014年12月),与马来西亚签订《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的行动计划》(2016年11月),与澳大利亚签订《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2017年11月)。还与与“金砖国家”(俄罗斯、印度、南非、巴西)签署包含推动“AEO”互认在内的《金砖国家海关合作战略框架》(2017年9月)。
另据“12360海关热线”披露,与蒙古、白俄罗斯、塞尔维亚、土耳其的互认正在磋商谈判中;与泰国、印度尼西亚、阿联酋、沙特、马其顿、埃及、伊朗、约旦、萨尔瓦多正在进行前期磋商准备;与美国、日本、加拿大、墨西哥、乌拉圭、乌干达正在推进互认合作。